关于后现代法学的范围是存在争议的。朱苏力和崔之元等人认为,不能把一切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不一致的学说都称为后现代法学,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都不属于后现代法学。而另一些学者按自己的理解认为可以做一些大致的归类。如信春鹰认为后现代法学主要包括三个学派,即激进的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批判种族主义法学。於兴中认为有一个更广泛意义的后现代法学范围,包括法律解释学、批判法学、新实用主义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和同性恋法学等。朱景文教授提出了他的三分说,即后现代主义对法学的影响分三种情况,一是公认的后现代哲学家对法学的阐述,二是它影响了一些属于亦此亦彼的人物,三是影响了一些公认的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参见朱景文等:《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研讨会论文与发言摘要》,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505 页以下。另外,该书书名及内部结构、收入的主要文章名称也反映了朱先生对后现代法学范围的看法,笔者对此划分基本认同,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所谓影响了一些公认的现代法学代表人物,只能说有所影响,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学家已全面转向后现代。比如罗尔斯对正义理论的修正,尤其是对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的补充,更多的是一种现代性完善。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 年版,第307 - 308 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56 - 1191 页。 参见孙文凯:《女性主义法学:从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到激进的女性主义》,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253 页以下。 在此点上,西方的法学流派,甚至是神学的法学派,如马里旦的思想里,都有人权思想或权利平等保障的思想。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455 页以下;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146 页以下;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7 - 41 页。中国现代法学中的人权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已经非常普遍,当今法理学、宪法学、刑事法学和国际法学的一些论著中随处可见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思想观念。 参见朱景文:《当前美国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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