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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

  
【注释】  国内较早介绍西方后现代思潮的是由唐小兵翻译的杰姆逊讲演集——《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 年版) 。后来,哲学界也开始了认真研究,如王治河的《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年版) 。
参见冯象:《法文化三题》,《读书》1995 年第4 期;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1996 年第3期;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学与法制——兼与季卫东先生商榷》,《法学》1997 年第3 期;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 年秋季卷。
张文显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现在基本上还是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社会,其中有大量的传统、封建的东西存在,同时也遇到西方现代化或工业化之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弊端和危机。基于对社会的这种认识,他认为现在需要弘扬的还是现代法学。香港大学的陈弘毅教授在分析了后现代主义的问题后,也认为后现代主义或福柯的研究成果,都未能说服我们放弃现代启蒙精神的凭理性追求真理、进步和一个更人道、更合理的社会的伟大而崇高的事业。夏勇先生认为,我们要了解后现代到底解决什么问题,但要自说自话,而不是自说他话。参见朱景文等:《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研讨会论文与发言摘要》,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508 - 537 页。许章润教授直截了当地说,后现代主义,包括法律领域的后现代思潮在内,是西方精神在这个现代后的时代真实焦虑的产物,来自于其现实的社会生活本身的满足与不足,辗转于其人生与人心的希望与绝望、豪情与沮丧,构成西方精神现象史的20 世纪末期景象。参见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465 页。
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5 期。
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的理解,实质性的法是指两种法:一个是非理性的实质法,指立法者和法官无视一般法律规则而仅凭个人感情和伦理价值等确立的法律;另一个是理性的实质法,指立法和判决依赖于伦理律令、功利利益、权宜规则、政治公理等实质规范的法。这两种法都不是法的最终合理形式。参见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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