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现对权力运行的限制: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依法立法和行政、司法独立、责罚相称、一案不再理、同类案件同等处理、对于国家机关实行“法未授权即禁止”的精神。
(4)富于现实色彩:公开性、可行性、开放性(适应形势变化)、继承性和可移植性、对人们行为动机有强烈的刺激性、拥有职业法律家和法学家队伍。
(5)具有强烈的权利凸显性:如保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溯及既往、对于公民实行“凡法不禁止即可以做”,对政府实行“凡法不授权即不可为”。这五个方面的特征大致上构成了现代法律的基础,如果对它们进行全面解构,结果将是现代法律的崩塌。而在崩塌的废墟上,我们很难想象还能建立出什么样的法律体系。简要阐述了现代法学及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之后,我们已不难回答,在当代中国,究竟哪一种法学思想或思潮能代表当今社会未来的发展走向?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是制度建构,而不是解构,因而恰恰是现代法学更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一致,而不是后现代法学。尽管现代法学中也有些学派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批判与质疑的倾向性,但它对社会现实法律的总体态度是建设性的,而非否定性的或所谓解构性的。
我国现代法学的教育与研究起步较晚,如果从新中国建立后起算就更晚, [20] 20世纪50年代几乎是全部照搬苏联的模式,60年代以后现代法学教育与研究又被“文化大革命”中断,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成果也是很令人惭愧的。所以,在我国,与现代化建设同步的现代法学的真正建构恐怕只能从20世纪70年代末算起,当代主要的法学杂志也大体上自那时恢复或新建,专业的出版机构也成立起来,有了法学自己的学术阵地,法学研究方面的文章与著作逐渐多了起来,也具有一定的现代气息。在教材建设方面,也在各校自编的基础上,开始有了全国统编的法学系列教材。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正是从那时开始,在理论和实践中摸索,逐渐走上正轨,到目前已蔚然大观。法学也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引下,有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精神。一些学者从后现代法学观念中寻找法治合理性根据的做法无疑也是一种包容精神的体现。[21]总体上而言,在这样的法学研究与教育的背景下,沿着现代法学的道路可能会有更多的收获。
当然,后现代法学所采用的一些方法,比如怀疑、批判、质疑与否定,其实也是现代法学研究中经常采用的一些方法,也正是这种不断的否定之否定,才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现代科学毕竟也是在大胆地挑战已有观念的基础上发展的。那种具有典型后现代特征的彻底“解构”方法,其实是很危险的,这方面已有很多经验教训被学界所汲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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