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现代法学在现实中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社会作用。诸如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引导法律实现秩序、效率、公平与正义等价值。在现代法学指引下,也为现代公法制度和私法制度确立了一系列的合理原则。现代公法中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现代私法中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皆是实例。
3. 现代法学本身也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不断发展的体系。以西方理论法学而言,法学流派可谓洋洋大观,远非19 世纪的少数几个流派可比。新自然法学中包括有权利论法学、正义论法学、道德论法学、神学论法学等;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包括纯粹法学、语义分析和规范分析法学、新制度分析法学等;社会学法学中包括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此外,还有经济分析法学和综合法学等。[13]现代法学的学派众多显示了其论证的厚重性,而这也不是后现代法学片面极端的言辞所能撼动的。
4. 现代法学按其体系内部划分来看, 至少有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三大类。进一步的划分会更细致一些,很多法理学著作做了这方面的工作,本文恕不赘述。以理论法学而言,支撑它形成壮观局面的各基本法律原则与法治原则仍然符合现代社会的各种需要。同时,现代法学也是一个开放性的学问体系,它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对其自身的不足,在现代法学体系内能够不断地得到弥补并完善。几个世纪走过的历程证明,现代法学正是由于其广泛的包容性才有了如此巨大的发展和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在各应用法学领域如公法学、私法学和社会法学等各个学科领域的价值原则,仍将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准则和信念基础。
5. 现代法学所研究和倡导的现代法律还具有一系列的合理性因素。仅就思维的抽象层面上看,即有法自身的实质合理性[14]和形式合理性。按照周世中博士的观点,法还有其实践合理性,并认为这种合理性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原分类不能穷尽法律的合理性的缺憾。[15]
就现代法而言,法的形式价值领域的自身合理性是其实质价值合理性的重要保障。周世中甚至认为这两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16]
法的这种形式合理性是由法的规律性表现出来的法的外部形式特征,笔者不揣冒昧,将其大致上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17]
(1)符合逻辑理性:明确性、准确性、[18]适应思维规则(具有逻辑性)、结构严谨、法体系的多层次及其规范内部的各要素间的和谐一致。
(2)具有巨大的威严性:包括普遍性[19] (非人格性)、相对稳定性、极大的权威性(至上)、仪式象征性、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明显区别、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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