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与文学运动、法律解释学中的有关问题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20 世纪80 年代后期兴起的一个富于后现代特色的法学流派。它主要有两个分支,一是主张文学中的法律运动,另一是主张法律中的文学运动。它们各有自己的旗帜和口号,这里主要涉及后者的一些观念。
法律中的文学运动的主要观点可以说是惊世骇俗的。他们认为,法不像现代法学所主张的那样是一系列的原则与规则组成的制度体系,而是故事或者说是人类的故事、表演和语言的交流。在法的故事中,有法官、律师、当事人等活生生的角色,每个角色在叙述故事时均有不同的视角。他们批评现代法学只讲一个故事或者只是一个人讲的故事,而且是一个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故事。因此,他们认为应有个转向,要把讲故事的权力赋予所有的人。这样,讲故事的人多了,就不会有人再被当作边缘的人和被忽视的人。
这种观点有强加于人的味道,错误地理解了现代法学关于法的学说、观点。因为现代法学所理解的法,一般地说,尤其强调人权和公民的权利, [10]强调法的自由平等价值,强调民主性与 科学性。因此,把现代法看成只是一个人讲的故事,具有误导性。当然其关于法是故事的观点,无疑是新颖而有趣的,但其偏执与极端也由此可见一斑。
法解释学是从哲学解释学中引进很多方法后发展起来的。德国哲学解释学的大师伽达默尔认为,人类的偏见是随时随地都存在的,既然偏见随时随地存在,那么解释就不可能符合文本原来的含义,所以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真理,只有在偏见基础上的看法和在偏见基础上的对文本的认识。人们的解释过程,只是不断地把偏见加入其中的过程。这种观点完全把解释看成是随心所欲的主观判断,缺乏对事物或文本的基本信赖,具有很大的偏执性,以至对自我理解都无法完成。
三、转型时期现代法学之价值合理性
后现代法学尽管特色鲜明、想象力丰富、论证新颖、结论具有震撼性,而且在美国已出现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 [11]但后现代法学缺陷和局限也十分明显,远不足以终结以现代法学为标志的时代。反观现代法学,尽管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但从整体而言,其合理的基本价值内核,其对现实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以致军事领域法制建设的指引与指导,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之所以说现代法学在近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已形成了基本的合理价值内核,后现代法学以现有的观念和形态根本不具备取代现代法学之能力,至少是因为以下几个理由:
1. 现代法学的价值内核是不容替代的。价值内核是什么呢? 是多元论的价值内核,还是一元论的价值内核? 如果只是一元论的价值内核,那现代法学就显得形单影只,不能海纳百川。我们认为,现代法学的价值内核本身就是多元的,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它表现为:在形式上,多个法学流派并立,各法学流派之间相互沟通、相互补充;在价值观上,以尊重一切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以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为目标,以创造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为宗旨;在所主张的社会调整手段上,以多元化的方式实现法律的全方位调整,并且与政治、经济、道德、文化、教育、艺术等手段相兼容,它甚至可以包容或吸收后现代法学观念中的一些合理内涵,解决法律中的个别性问题。这些基本的价值内核不是某些极端的后现代观念所能否定的。而且,现代法学正是以这些价值内核为基础,论证了确立现代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制度的现代化目标与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方式的合理性。这些目标与法律方式在当代中国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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