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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

  女权主义法学中的激进派,以一种近乎发泄的方式对现代法学进行攻讦。如果说传统的女权主义法学是在坚持现行政治经济制度之合理性的前提下争取更多更充分的女性权利,要求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因而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和价值的话,那么激进的女权主义运动中的女权主义法学则明显地带有极端不合理成分。[9]
  首先,激进派主张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生物性的。她们认为,由于妇女生育造成身体虚弱,使妇女不能不依赖于男人,男人在肉体上压迫女人,比私有制社会中的阶级压迫更严重。
  她们主张建立一个完全以妇女为中心的社会模式,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男女不平等的传统社会结构。这其实是在某种意义上背离妇女解放的原则,并不具有当然的可行性。
  其次,激进派对本质主义与基础主义也进行了批判。传统女权主义一般站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之上,认为女性应以男性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的标准看成女性解放的目的和标准。而激进派认为,这种观点只反应了白人女性与有钱女性的观点,忽视了大多数的女性如黑人女性的要求,还有少数民族的女权观与第三世界女权观都不尽相同。这种批判有一定道理。但进一步的要求却离其所要实现的真正目标相去甚远。因为男女平等仍是当今世界各地女性的一项重要而基本的要求,也是现代法律所要保障的基本原则,如果刻意要把某类女性与其他女性分割开,就会适得其反。
  再次,激进派对社会性别也持批判态度。传统女权主义认为,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物性别而言的。它基于可见的性别的社会关系的要素,如妇女做秘书、做护士,妇女留在家里,男人到社会上去,这是社会分工性别的歧视。而激进派认为,传统上,白人把自己的经历看成是具有普适性的,从而抹杀了种族与阶级的差别。这种现象被认为是所谓新帝国主义。其实,任何一个社会的观念都有普适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偏执一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最后,激进派对法律和权力的批判可谓带有很大的偏见。比如,她们认为,法是按男人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方式来看待和对待女人的。在她们看来,法律将妇女看成是母性化的群体,把妇女看成是性的群体,法律的这种性别男性化实际上把妇女看成是从属性的了。她们经过一系列对比后得出结论,以男性为基础的法不会顾及女性之根本利益。事实上,现代国际性法律中,保护男女平权的公约是有目共睹的;现代国家的国内法(伊斯兰国家可能是个例外),也在一定意义上为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做了与以往有很大不同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妇女的平等与自由提供了合法的依据。激进派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是不顾事实的极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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