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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

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缺陷与现代法学的价值合理性


吕世伦;张德淼


【摘要】后现代法学尽管有某种新意和合理性,但其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远不足以终结以现代法学为标志的时代。反观现代法学,尽管在一些方面尚存不足,但从整体而言,它合理的多元的基本价值内核,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现代法学;转型时期;价值合理性
【全文】
  以历史的视野看,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几乎与后现代思潮向中国的输入同步。
  当此之时,后现代的名词、观念与思潮在中国学界纷至沓来。[1]哲学界甚至用“争后恐先(现)”来形容。有人说后现代思潮标志着一个时代的产生,也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中国法学界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苏力、冯象和季卫东等学者首先对后现代法学做出回应。[2]自此也开始有了对西方后现代法学的不同态度和看法。一些学者主张我们不应当拒斥西方的后现代话语在当代中国法学中流行,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后现代法学既然是西方现代化以后的,它不能成为我们的主流话语,我们还是要自说自话。[3]那么,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需要的究竟是现代法学的指引还是后现代法学的眷顾? 究竟哪一种法学思潮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制更具有合理的指导性? 如何评价后现代法学思潮? 它真能终结以现代法学为标志的时代吗? 这些问题,毫无疑问需要我们予以正面回答。本文拟从后现代法学的一般特点和主要学术观点入手分析其缺陷,然后进一步说明现代法学之价值合理性。
  一、后现代法学思潮的一般特点
  后现代法学与现代法学有明显不同。如果说现代法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强调合理性、形式性、价值性以及与社会的融洽性的话,那么后现代法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4]
  第一,强调法的不合理性与非理性。这一点与现代法学针锋相对。在后现代法学者看来,社会上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均存在着不同的法,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不可能存在共识。现代法学所强调的合理性完全是一种意识形态。法只不过是社会主流阶级的意识,但却被打扮成所有人的意识与意志。这一特点的不足之处,是错误地理解了共识,对法的理解过于极端。共识不一定是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意志,我们通常所说的全体人民的意志也绝 不可能是每一个人的相同意志的简单相加,它显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合成概念。当然这种观点本身的批判性还是相当有价值的,但后现代主义的极端化观点不具有亲和性。一方面,后现代主义主张解构(deconstruction),强调差异与冲突,对法的理解也是如此。在他们看来,法形成的过程,不是形成共识的过程,而是社会上的各种弱势群体被剥夺和被边缘化的过程,弱者意志和利益不可能反映出来。另一方面,后现代法学派主张视角主义(perspective),它不代表主流意识,而是从穷人、妇女、黑人和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角度看问题。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当然富有启发意义,但他们大多像极端女权主义者那样走入极端,反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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