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普通股的权利有:参与决策权即普通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有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利润分配权即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优先认股权即在公司增发股份时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场价的某一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股;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当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清算时,如果公司有剩余财产,剩余部分普通股股东有权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得到分配。
相对普通股,优先股的优先权利主要体现在: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即在公司分配股利的顺序是优先股在普通股前,只有优先股按照事先约定的股息获取股利后,普通股才可参与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即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权。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合同明确规定优先股的一些优先条件,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优先股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优先股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股东分配企业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转让股份的条件等等。
优先股的主要法律特征:
1.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特别股。它与普通股的差别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的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的不同、从公司获取收益方式和多少的不同。由于优先股一般拥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等优先权,而且直接获取固定比例的股息,因此其投资风险要小于普通股。与此相对应,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要弱于普通股股东。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一般法律原理。
2.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相比,两者均可以取得固定比例的收益。但是两者存在着原则性的不同。第一,优先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受公司法律制度的调整;而公司债券所体现的是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关系,受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借贷法律制度的调整。第二,从财务上分析,优先股的股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因而不同避税;而债券的利息由税前支付,计入公司成本,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第三,优先股作为资本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只能转让;而债券不是作为资本投入公司的,公司除了支付利息之外,存在归还本金的义务。
优先股的上述特征表明,优先股的存在不仅对投资者有着降低风险的好处,对公司本身而言,也能起到增加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作用。优先股是对股份制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发挥了股份制优化市场资源分配的作用。从微观层面来讲,优先股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了更大的弹性和运作空间。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环境中,优先股已经历时半个多世纪,在其不断实践和发展的道路上通过鼓励创业、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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