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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文明从哪里出发?——《利维坦》、《政府论》和《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综合阅读

  关于社会契约的可能规定,由于在现代社会,处于理论准备阶段的社会契约论已经通过宪法的形式得到某种实现。我们大致可以同意以下观点:每个国家或民族制定每一次的制定宪法都是一次社会契约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所确定下来的最基本的原则便成为这个国家或民族进行全部世俗生活的合法基础。我们看到,早期社会契约支持的以建立绝对主权为核心的绝对主义,经过洛克的“有限政府”而合理的纳入了宪政主义。宪政主义不是单纯的限制权力,而是合法化权力,它首先需要回答的不是权力是否合法的行使以及是否有效的保障了公民权利,而是权力在来源上经过了什么程序,是如何获得的。因此,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效果或者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效果只是权力的评估标准,而不是权力的合法性检验标准。因此,这就给我们归纳社会契约的一般规定性造成看来很大的困难,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宪法。但是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待问题:宪法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检验标准,但是某种社会契约论可以成为宪法的检验标准,只不过前者是需要通过国家正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实现,而后者只是在一种规范理论层面的学理操作。但是这样的学理操作是重要的,因为某一部宪法只是一次社会契约的结果,只能指导一个有限时空的国家的全部世俗生活,而一种相对有效的社会契约论却可以提示和指导宪法本身的发展。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肯定宪法是一种社会契约,该种社会契约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关于社会契约的一般规定,在我看来可以参照洛克的版本进行改进。如上所述,霍布斯的版本主要是为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奠定基础,而卢梭的版本太过精致和理想化,因此其价值主要在于作为思考、理解甚至批判的参照,而不能作为主导性的版本。
  第四部分 结语
  “主权文明从哪里出发?”试图提问的是作为一个从西方政治哲学引入的概念,主权文明到底是如何建构起来的,其在历史上和在理论上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准备?本文就是围绕这样的问题展开,较为细致的考察了西方主权文明的逻辑线索,考察了三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不同设定及其推演,并最终得出了在我看来贯穿各种社会契约论的一条理论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由此,主权文明的出发点便大致凸显出来,即以社会契约为规范的出发点,以自然状态为事实的出发点。反观我国的法治乃至宪政建设,特别是我国对于香港问题的“一国两制模式”及其政治后果 ,我们看一看我们的主权文明的出发点问题:事实的出发点肯定是具备的,因为霍布斯已经描述了最糟糕的自然状态,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除了总体经济上的成就之外,掠夺与贫富差距是对于“自然状态”的最好描述 ,因此我们的社会仍然存在从事实到规范,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的过程;在规范的起点上,我们有作为社会契约现代改进的《宪法》,但是我们却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社会契约的理论,因此我们在规范的出发点上是不完整的,我们不仅缺乏审查法律的宪法制度资源,而且缺乏审查和发展宪法的理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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