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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下的公共财政与预算

  (二)实现预算法治化
  法治化的重要性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制约与监督政府行为,对财政的约束和监督是关键,是因为“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11],“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12],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与职能的履行。控制了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发达国家成功经验证明,只有将政府财政纳入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才确保了政府行为的法治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财政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根源。
  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导致我国财政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化,但有时政府行为的紊乱和不受约束是转轨时期许多问题和困难的根源所在。改革导致了政府内部财权财力和利益的分散,却未形成相应的制度性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政府行为若背离法治轨道以及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将导致财政偏离了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和目的,而财政秩序的紊乱对于市场秩序的有序进行则是重大的冲击。故只有将政府全部的财政活动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之下,才能实现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法治化,才能克服市场秩序的紊乱状态。可见,在我国,强调财政行为法治化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财政法治化或曰税收法治将成为整个国家法治化建设的突破口,成为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摆脱目前财政根困境的必经之路。
  要实现政府财政的法治化,就必须以政府预算的法治化为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民主国家,议会对政府的制约的主要机制是控制预算。预算,从形式上看是政府财政的收支计划,是政府为了安排当年的财政活动而编制的财政收支计划。政府的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恰好以计划形式对每一笔政府支出作了直接的规定和安排,直接和具体地规定约束着政府行为。而议会对预算草案逐条逐款的审议修订和通过的过程,就是市场和公民对政府各项具体施政活动的审议与批准过程。社会公众和议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意味着市场对政府行政状况的检查监督。预算就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和基本途径。在预算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下,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纳税人手中,纳税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及政府财政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只要纳税人通过议会真正掌握了政府预算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就极大地增强了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政府因素可能产生的灾难性后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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