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徐骏华:《蒋介石成败录》,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节。
1939年9月,在共产党参政员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努力下,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案》,要求国民党结束一党专政,立即实施宪政。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宪政运动进行了积极的支持和指导,通过《新华日报》社论提出召开国民大会和实施宪政的条件,组织“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等,推动了民主宪政运动的深入开展,迫使国民党政府作出“宪政”许诺。但国民党并不打算真正实行宪政。1940年4月1日,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召开,由宪政期成会多次研究,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对此重要议案,根本未经认真讨论,蒋介石即作出结论,送交政府参考,从此便无着落。1940年9月1日,国民党中央宣布,原定本年11月12日召集国民大会,因故改期。这次宪政运动开展不及一年,即完全消沉。1943年9月,蒋介石在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上再一次提出,“实施宪政,还政于民”。事实说明,蒋介石声称要行宪,不过是敷衍舆论的把戏。到1947年4月,蒋介石主持召开由国民党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时,推行“宪政”的口号已经没有人相信。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郭道晖先生也提出相同的看法,参见郭道晖:《宪政简论》,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文件,是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列宁在本书中所说的,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今天在我们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1948年9月,毛泽东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专政。”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在1949年3月中共七中全会二次会议上,毛泽东继续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6页。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系统取代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