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法学家也认为不宜提“宪政”的概念,他们认为宪政是与近代
宪法相对应的概念,近代
宪法是政治法,而现代
宪法不仅是政治法,还是经济法、文化法,宪政的内涵不足以说明现代国家治理的特点。[12]
其实,有一个简单的逻辑,就是,如果宪政不是中国的政治目标,中国就根本没有必要立宪,没有必要赋予
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宪政的超越,没必要采用过时的宪政概念。
这种观点认为,“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这些专家也看到,“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
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没有必要采用已经过时的‘宪政’提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13]
这里有必要比较一下“宪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专政”的概念出自马克思,马克思在讲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时,是指“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14]列宁在讲到“专政”这个概念时指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15]“工人阶级的革命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6]这种“专政”显然是革命时期的一种说法,无产阶级革命不受旧的法律的约束。毕竟革命不是社会的常态,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曼的信中和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是过渡的政治工具。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需要制定
宪法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各政党等都不能不受
宪法的约束,都应当在
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宪政”,从“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走向“宪政”。可以说,“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革命的概念,“宪政”是一个执政的概念,从“人民民主专政”到“宪政”正好是从革命走向执政的必然趋势。把“人民民主专政”当成“人民民主独裁”的思想,使得执政者忽视了法治和人权,已经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