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毛泽东在宪政定义上的缺陷,加之他把民主演变成阶级斗争的工具,他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观念也逐渐为“人民民主专政”观念取代,[5]“宪政”一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中消失。建国时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1954年
宪法和1982年
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
宪法和1978年
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无产阶级专政”。
从新中国制宪的事实上看,认为“宪政”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有违常理,但从思想脉络上分析,“宪政”的确不是其执政理念。从文本上看,在普通人可以看到的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基本上没有“宪政”的提法,即便在中国共产党著名法学家董必武的著作中,也没有“宪政”二字。[6]
二、不能把宪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理由及其分析
在中国共产党的高级领导人对宪政心存疑虑的时候,一些政治学专家明确提出了“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的主张,其主要作者和文献有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7];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8];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9]。谢毅教授其后以笔名“辛岩”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10]。这些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了不宜把把宪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理由:
(一)宪政是资本主义政治的概念,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政治的特点。
这种观点认为,“英美资产阶级发明的宪政,相对于封建专制是历史的进步,具有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分。但是,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的思想,“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11]
上述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混乱了人们对“宪政”的看法。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在社会主义阶段仍有现实意义,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并没有否认宪政的阶级实质,恰恰相反,民主、法治和人权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武器,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时期就是以民主的武器,要求国民党施行宪政,获得了人民的拥护。宪政的观念就是要把阶级斗争放在
宪法的框架之下,避免激烈的社会动荡。实际上,如果把宪政理解成为
宪法政治,宪政这种政治文明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宪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实现人民主权的目标,维持人民民主的政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