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版,第20 页。
(2)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314页。
(3)参见
民法通则第
3 条、
经济合同法第
5 条、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3 条、
技术合同法第
4 条的有关规定。
(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 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0 页。
(5)参见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课题》, 《外国法译评》1995 年第2期。
(6)参见谢怀木式:《
合同法的统一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中国法学》1999 年第3 期。
(7)参见1981 年
经济合同法第1 、4 、7 、
27 条的有关规定。
(8)参见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430 页。
(9)参见伊特扬:《现代契约法的发展》。
(1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 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2 页。
(11)参见杨振山:《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中国民商法学获得向前发展的进军令》,《政法论坛》1998 年第5 期。
(12)参见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259 页。
(13)参见蒋先福:《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及社会条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1995 年第1 期。
(14)参见贺卫方:《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101 页。
(15)参见勒内·罗迪埃文:《比较法概论》,陈春龙译,李泽锐校,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115 页。
(16)参见《法制日报》1999 年9 月1 日第1 版。
(17)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待判例的态度同英国的法院没有多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官深受先前法院判例的权威的影响;第二,法官懒于独立思考;第三,不愿冒自己所作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参见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 年版,第53 页。
(18)任强:《判例法与判定法的运作与未来》,《判例与研究》1996年第2 期。
(19)参见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 年第1 期。
(2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 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 页。
(21)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63 页。
(22)就目前已掌握的资料来看,反对学说汇纂式最有力者是徐国栋先生,但在徐先生所提出的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立法方案中,分编在结构上仍采纳了德国民法模式,并保留了德国民法最优秀成果——法律行为制度。
(23)参见北川善太郎:《中国的
合同法与模范
合同法》,王辰译,《国外法学》1986 年第3 期。
(24)参见北川善太郎:《中国的
合同法与模范
合同法》,王辰译,《国外法学》1986 年第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