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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

  不过,对于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追究,往往与行政组织及其责任领域的扩大相联系。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现代行政法学不可回避的课题之一。为了缩减行政开支,有必要限定行政的责任领域,将以规制和保护为主导的行政改为以调整和补充人民自主活动为内容的行政。然而,人民对行政的批判和对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追究,往往具有促使行政责任领域扩大的作用。
  所有责任,都必须和一定的事态发生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即责任只能是“因果责任”(causal responsibility),只有在行政机关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招致某种事态的发生时,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责任。责任的有无,与该职务上是否存在预测某事态发生的能力有关。如果无法预测某种危险事态的发生,即使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也不应断定该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危险事态发生的原因,便不能追究行政的不作为责任。不过,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结果责任原则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仅仅从权限性质及因果关系方面来理解行政责任,已无法得出正确而全面的解释。例如,按传统理论来理解的话,对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是不被追究责任的;然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在许多国家却要追究行政的过失责任甚至无过失责任。这样,就有必要探讨行政的不作为和行政资源之间的关系。即使行政机关预测到某种事故或损害的发生,也没有怠慢于相应义务的履行,但由于防止该事故或损害所必须的预算、人员、技术、设施等行政资源的不足,而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该事故或危害发生时,若要事后追究行政责任,就必须事前保证充分的行政资源,提供理想的履行职务的条件和环境,提高行政机关对因果责任的负担能力。可见,对行政的不作为责任的追究,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都可能导致行政活动的增加。
  这样看来,主张废止或缓和规制,缩小行政的责任领域,有被指责为不负责任的危险。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行政的责任领域的缩小,必须以充分研究和深入分析为基础,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前提。诚然,规制的废止或变更,以及规制权限的下放,决非容易之事。因为既存规制的废止和变更,直接影响既存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除通过既存规制获得利益的相对人希望维持既存规制外,掌握规制权的行政官员也往往表现出维持现状的倾向。作为行政法学者,我们应当致力于有关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为实现规制行政的合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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