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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

  对人的规制,是指对从事有关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业的人进行的各种资格方面的规制。通过这种资格制度,可以保证由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在一定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相应的职业,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难以预测的危险和损害。对物的规制,是指为确保生产设备及生产物的安全和质量所进行的试验、检查、监督、认定、确认及检疫等规制。这种规制包括安全方面的规制、卫生保健方面的规制、公平交易的规制、防疫方面的规制等。
  社会规制是为确保公共利益而必须的基本规制,尽管其中也存在行政介入过剩或不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成分,但是,关于其必要性,却是学术界及实务界乃至一般大众所一致公认的。
  2、经济规制
  经济规制,是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 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便难免“市场的失败”现象的发生。国家为了实行指导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确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以确保在社会总资产中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同时,国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应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电讯、交通运输及邮政等公用事业,由于其设备投资需要巨额资金,且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若允许复数企业自由竞争,被认为势必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因而允许公用事业形成区域垄断乃至“政府垄断”的局面,以确保公用事业公正且有效地实施,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过,对公用企业的限制交易行为若不严加惩处,往往导致保护落后生产力、阻碍先进生产力的结果。因此,传统上被认为应由政府垄断的公用事业,随着各国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民营化现象。可见,为了真正使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有必要参照各国的经验,认真研究和探索引进竞争机制的问题,特别是参照和借鉴各国有关民营化可行性的研究成果以及实行民营化后对公用企业进行规制的成功经验。
  根据事业的种类不同,政府对金融、保险、证券、运输、通讯、农林牧渔、矿产资源、基本建设、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教育等各行各业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制。除各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企业破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所有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都具有保护、引导、监督、管理和规制作用。而《工会法》、《劳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保护劳动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对企业具有一般性规制作用。关于各专门领域的参与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有必要展开深入的研究。此外,如烟草专卖、酒类专卖等以确保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规制,给予从事这类事业者过多保护,导致其本来应该具有的活力的丧失,同样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探讨有关竞争机制的引进和科学规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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