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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对纪坡民的讲座有话说

  f 对黑格尔哲学的重新认识:纪先生对自己“回归1949”的一个理论解释是,1949的共同纲领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题”,1954和1956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的“反题”,而我们现在的回归做的是历史辩证发展的“合题”。
  (3)几点联想
  对于改革的解释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对于革命的解释,而邓本人也同意“改革是另一场革命”,因此改革与革命的概念可以通过理论上的努力统一起来。陈端洪老师在课上曾提到美国学者布鲁斯-阿克曼对于“革命”概念的一种相对宽泛的解释,不限于简单的暴力流血式的革命。库恩说,科学革命本质是“范式转换”,其实社会革命的本质也可类似表述为“政治范式转换”。由此观之,1954年宪法对于1949年《共同纲领》可以构成一种相对宽泛意义上的“革命”,而邓的“改革”亦可在相同意义上构成一场“革命”。
  在当今宪法学界,对相关主题之深入研究还较少见,但并非无人涉及。在“物权法草案”的持续争议中,宪法学界的童之伟教授针对民法学界梁慧星提出的民事立法的“不宜根据说”,从宪法规范主义的角度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明确提出“严格的说,全国政协一届全会通过《共同纲领》就是制宪,1954年宪法只是对于《共同纲领》的较全面修改。“从法律的观点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中国共产党直接创造的,而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经由《共同纲领》这部临时宪法直接创造的。”(参见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易根据宪法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经由物权法的违宪论辩,童教授实际上已经提出了纪先生在讲座中重点论述的一些重要问题,这表明中国宪法学界具有一定的理论潜力和问题意识来处理中国宪政研究中绕不开的中国近代革命与中共党史问题。童历有宪法之规范主义色彩,但此处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表明其理论研究具有历史智慧和历史眼光,能够正确的指出1949年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地位,但对于1954年宪法与1949年共同纲领的关系的解释还在宪法理论上还不够精致,毕竟二者之间的巨大裂隙不是一句“较全面修改”就可以一笔带过。这里还缺乏宪法理论更加细致的建构和解说,这也将逼使我们的宪法研究者正视这个“要害问题”,发展我们中国的宪法理论,特别是对于“革命”概念进行宪法上的理论重构——“革命”问题对于中国的宪政研究和宪法理论发展尤其重要,甚至可以说,中国宪法学对“革命”概念的宪法学处理水平直接成为中国宪法学贡献于中国社会和中国问题的标尺。这也许是我们下一步必须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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