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田飞龙对纪坡民的讲座有话说

  后又有人问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问题,纪先生认为两者可大致作这样的界定:资本主义是一种保护私人财产的法权体系,而社会主义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当时就提出了疑问:如此界定,社会主义与福利国家将如何区别?他的回应是:19世纪末社会主义有170多种定义,因而对于社会主义不易确定一种唯一正确的定义,而应该根据其基本精神灵活应用和安排到社会制度中去。他补充说:在保护私人财产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都远胜过我们。我感觉对这种对社会主义的界定实际上使得社会主义难以成为一种自洽的法权理论体系,难以据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他的主张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即正确指出了国家对于社会的保障责任。我的感觉是:纪先生是一个毛主义者或者说毛主义中的新民主主义者,而不像严格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此外,纪先生似乎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的意识形态本身更加重要(苏力也这么看),但这其实是一种实践优先的观点,与其追求对改革时代的融贯的理论解释努力不大一致。
  纪先生的讲座能够给我们很多启发,尽管我最后认为他的主张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他至少向我们提出了下列重要的理论命题:
  a 邓遗留的巨大理论解释空间需要填补,这构成我们时代基本的理论需求;
  b 改革已经改变了1956年奠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结构,因此路线的回归和宪法的回归必须再向前推;
  c 如果我们需要从主流解说再向前推,是否应该是“七大路线+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这是否已到了体制允许的极端?(再向前就是国民党统治了,在另外一个正统的法权体系下是无论完整的论证基于革命的国家法权体系的,如30年代的苏区政府及其合法性问题,就基本只能是一个史学的命题,而难以成为一个宪法学的问题);
  d 纪先生的理论努力也可以看作“改革共识”破裂以后寻求社会新共识的一个努力,他的具体路径是从毛泽东思想的“本土资源”寻找,他的寻找结果是“七大路线+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
  e 纪先生的努力拓宽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历史范围和问题范围,启发我们对于1949年至1954年之间的时代变化用宪法学的语言和思维去处理、理解和规范,而这一方面正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最薄弱之处;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纪先生启发我们在规范研究的同时,就中国宪政研究的特殊性来讲,必须与史学研究尤其是党史研究相结合。我开始倾向于认为中国的宪法研究无法绕开中国近代革命和中中共党史,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这也是中国宪法学有可能真正做出贡献的地方,而不在于如何从规范上阐释西方的宪政理论以及进行几个象征性的个案研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