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学者参与立法的分析和论证同样应该接受监督。实行专家审议会制度,这是值得充分肯定并全力推行的。但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这种审议会,虽然在机会均等方面是可取的,但在论证质量的可信赖度方面也许会相应降低。在学术规范乃至学术界的人事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鱼目混珠的现象在所难免的情况下,确保专家审议会的审议不至于流于形式的途径有二:(1)在建立专家库阶段把好关,使有关标准明确化,使有关权利义务确定化;(2)公开专家论证的过程,最起码应该公开专家的基本观点。在整个行政过程强调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大环境中,单单主张“参与论证的专家姓名以及论证过程应当保密”的观点,一般来说是没有道理的,因此,这种主张必须坚决予以摒弃。当然,如果所讨论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则另当别论。
四、结语
民主主义的基本内涵在于直接参政,可是,随着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成员全部参加决策形成过程已经成为不可能,于是,将主权委托给代理人的所谓间接民主政治制度也就成为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政治模式。然而,伴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在现代国家政治中推 行直接政治和间接政治相结合的双轨制将成为可能。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必须建立在多维视野之上,必须从观念上和体制上承认利益的多样性、价值的多元性乃至民主的多维性。从观念上和制度上承认和保护合理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体利益,是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尚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确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评价坐标体系。
【注释】 关于日本的立法过程,参见杨建顺编著:《日本国会》,华夏出版社2002 年版,第187 页以下。
关于程序和正当程序的有关问题,参见杨建顺:《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法学论坛》2002 年第6 期。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新近颁布的两部重要法律的制定过程:一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从1996 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 年8月通过,历时7 年,经历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起草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行了多次国内调研、研讨、座谈和论证,亦进行了多次出国考察、国际研讨,是第八届、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共同努力的结果。另一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从1993 年公安部着手研究起草开始到2003 年10 月正式获得通过,历时10 年之久,经历了公安部调研、国务院法制办调研、专题论证、出国考察、征求意见等过程,反复斟酌,数易其稿。对于此类“马拉松式”的立法过程,就不应该单纯地强调其应“及时作为”。此类情形或许可以成为授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