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宪政是多元权力有利、有理和有节的长期斗争所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 在这一状态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作为“有组织的少数人”——掌权者,特别是上层各派最有权势者(们)在历史的斗争中逐步达成了一种社会共识(实际就是宪政共识),这种共识承诺并且要求:在未来(重要)的权力斗争中,在权力的来源、结构、范围、行使和交替的方式上,进行自我约束,不诉诸武力,遵奉政治游戏的规则。这就是宪政,这是一种理性的、和平的和文明的权力斗争的宪政理念、妥协过程和政治体制。简要地来说,它是通过以多元权力的制衡为后盾、以宪政共识为基础的政治游戏规则来实现对“控制者”的控制,从而最终实现对国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有效保护的一种政治机制。
由此看来,生发于英国的宪政是多元权力斗争自然演进的结果。这种自然演进是最幸运的,这一幸运既是必然的又是偶然的。 而这种集团多元主义的格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按照韦伯的观点,非西方社会(包括中国),可能并不具备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的、独特的社会文化结构和环境,因之,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现代法治和宪政等,只有在西方才能产生。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中国需要法治和宪政,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在这里,我想大胆提出三个假说: 一是中国一定能实现宪政;二是一定能(骨子里是“一定要”)在我们这一代实现宪政;三是只有通过(英明睿智的)多元权力的(统领和理性)作用才能实现宪政。 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只打算对最后一个假说作一些论证。本文的安排是:首先对权力及其作用作一限定。其次,对我国现有的几种关于实现法治或宪政路径的代表性理论观点作一评析。最后,对权力为什么可以以及怎样在中国宪政实现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初步地论述。
首先,本文中的“权力”指多元权力及其掌控者。这里的权力作广义的理解,它实际上是以政治权力为主的一种多元权力的结构,既包括我国与国际上其它国家、政府或地区的权力关系,更包括我国内部的各种权力关系或结构,如,政府与作为整体的人民的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央及地方各自内部的权力关系、政府与社会的权力关系,执政党、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相互之间的权力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权力,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关系、有组织的少数人与无组织的多数人的权力关系,等等。多元权力的作用是指掌权者的作用,尤其是真正有权势的以及上层掌权者(们)在实现宪政中的作用。
第二,对在我国如何实现法治或宪政,国内外学者有多方面的论述。 从下面对乡土社会、市民社会的法治或宪政理论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理论和路径有相当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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