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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使宪政得以实现——通过权力实现宪政的系统思考

怎样才能使宪政得以实现——通过权力实现宪政的系统思考


张正平


【摘要】
本文从分析国内现有的宪政实现理论的局限性着手,通过对西方尤其是英国的多元权力与宪政的生成,中国的大一统权力与宪政的难产的历史分析,对诱致性变迁存在的“搭便车”问题,内生型模式的“制度悖论”的逻辑分析,大胆提出:我国宪政的实现应该另辟蹊径——发挥英明睿智的权力的理性和统领作用。


【关键词】宪政实现 多元权力 大一统权力 制度悖论 理性权力
【全文】
  
  目前,中国学界正在讨论宪政问题。关于“什么是”宪政、“为什么”需要宪政的问题固然重要,我想,在中国,宪政有无可能、“怎样”才有可能使宪政得以实现可能是更为重要和紧迫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加之对宪政作为西方传统和非西方的中国在根本上可能就不具备实现宪政条件的体认,那些关心“中国问题”尤其是“中国宪政问题”的有识之士在实现宪政问题上的无奈、无助和无力感,我们身同心受。
  宪政既是一种思想体系、历史过程,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宪政主义是四种思潮的融汇: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 作为一种历史过程,在宪政的历史发展中,“英国扮演了主角。今天的民主制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美国从英国导出他们的政治制度的。” 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宪政是现今和(或)未来世界居于主导地位的现代政制,这一现代政治制度就是法治政治——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法治政治。
  宪政与宪法不是一回事,虽然宪政要以宪法(并一定是成文宪法)为基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成文宪法而无宪政。这自然包括中国在内,虽然中国在大约100年时断时续的宪政运动中已有十部宪法, 但我们今天离宪政好像还遥遥无期,甚至更加遥遥无期。世界上有新西兰、以色列和英国无成文宪法却有宪政,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最幸运和最成熟的宪政国家。依新经济史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观点,制度、法治和宪政,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更是英国兴起的原因。 在宪政和现代化的实现模式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后发外生型”模式,只有英国才是“早发内生型”模式。 在我看来,英国宪政实现的直接的和根本的原因是历史上存在的多元权力及其长期反复的斗争。这对我国实现宪政具有现实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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