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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道德重构的若干原则——全球化下的律师个案

  那么,市场又是如何看待这些优秀的知识分子呢?诺齐克指出:“然而,更广阔的市场社会所教授的却是一种不同于学校的课程。在市场社会中,文字方面最聪明的人并没有获得最高的回报;再者,知识技艺也没有得到极高的评价。由于学校的教育告诉知识分子说,他们是极富价值的──亦即他们是最值得奖励和最应当得到回报的人,因此,知识分子在总体上讲又如何能够不憎恨这种剥夺了他们根据其优越性而“应当”获得的正当回报的资本主义社会呢?”
  简言之,诺齐克告诉我们,问题出在两种不同甚至冲突的正义模式——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文字匠们在学校的教育中所熟悉的是分配正义,即当其认知努力被同学、教师以及学校认可时,其便会得到十足的奖赏,时而久之,这样一些分配的信念便会深深植于其头脑当中。当他们带着此一信念进入到市场中时,他们的预期便会有较大的落空。因为一个自由市场所秉持的是交换正义,置言之,回报是以对需求的满足所衡量的。正如诺齐克所述:“不管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什么预期,到目前为止,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乃是按照人们满足其他人经由市场表现出来的需要的程度来回报他们的。”并且,一些偶然性乃至幸运的成分亦会存在于这样一个市场——大社会——当中。
  一个好的律师,是懂得开放性市场的人。一个律师的回报,是由他对市场需求的满足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一个虚拟的中心智者所分配的。这是由小社会(计划)过渡到开放性的大社会(市场),人的心智所要面临的挑战。一个高技能的律师,却并不一定会得到市场的回应,甚至“负反馈”也是可能的。同时,机遇和偶然性也会为每个人存在。
  我想,援引哈耶克先生名著《自由秩序原理》中的一段文字来结束这一部分的讨论可能是很有助益的:
  “我们必须认清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我们训练的只是那些期望‘被使用’的专才,他们凭靠自己并不能发现合适的工作,甚至把确使其能力或技艺得到恰当使用的问题视作他人的责任,那么我们就不是在为自由社会培养和教育人。不论一个人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有多大的能力,如果他没有能力使那些可以从其能力中获取最大利益的人知道他的能力之所在,那么他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就必定很低。尽管两个人经过同样的努力而获得了同样的专门技艺和知识,但其中一个人有可能获得成功,而另一个人却有可能遭致失败,这种情况的确会使我们感到不公;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恰是对特定机会的运用决定了我们是否对社会有用,此外,我们还必须对我们的教育和精神取向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自由社会的要求。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报酬,并不是因为我们具有技术,而是因为我们恰当地使用了这一技术;只要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我们具体的职业,而不是被要求去干某一职业,那么我们能够恰当的运用我们的技术就一定是我们获取报酬的基础。诚然,我们或许永远不可能断定某人获得的一项成就中,哪一部分是出于较出色的知识、能力或努力,哪一部分是出于幸运的偶然因素,但是,这决不会因此而贬损下述做法的重要性,亦即使每个人做出恰当的选择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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