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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

  四、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中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相对人违法时还未取得营业执照,但是违法行为是因公司原因而引起的。
  此种情况的出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应该会经常性出现,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公司装修门面擅自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此时该公司很有可能还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还未取得营业执照,但是为了公司的开张正在进行先期的装修。此时如果该公司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认定其为个人还是应当认定其为单位?笔者认为,由于此时该公司还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因此该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个人自行承担。可能大家可能认为该其行为是受该公司指派而为的,应当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否则对行为人来说是极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此时该公司还未正式成立,在法律上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资格,既然其还不具备“人”的资格其就不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我们就不能对一个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所以,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应当对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定性处罚。
  如果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取得了营业执照,依法成立了公司,我们能否再按照单位或法人进行定性处罚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可以的。因为,该行为在发生时该公司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当时的行政执法中并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所以,不论事后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不影响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状态,该违法行为依旧应当由行为人或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处罚。举个最为简单的例子,一名不满14周岁的人行政违法后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他年满14周岁后我们同样不能因为其在14周岁前的违法行为再以他年满14周岁而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往往会遇到看似是单位违法行为,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行为是单位行为的情况。例如:某小区将小区绿化交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进行维护,在这个绿化维护当中作业人员应小区居民的要求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在这个行为中看似是绿化作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法擅自砍伐树木,但是当该绿化作业单位否认该行为是单位行为,而行为人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行为是单位行为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如何对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定性处罚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在现有证据的前提下,对该行为按照公民或个人性质直接处罚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很难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单位行为,而现有证据仅仅只可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该执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对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按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处罚,即使该罚款最后的确是由该单位支付的,我们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该单位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定性处罚,单位支付罚款的行为仅仅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对该违法行为还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单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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