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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

  三、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
  如何才能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就必须结合执法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法律解释来综合考虑,并不是说根据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表面主体性质就可以进行认定的。
  (一)公民、个人主体性质的认定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一般认为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为公民或是个人的认定不会出现差错。其实,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中最容易出现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差错的就是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应当为公民或是个人的认定。在这一类别主体性质认定中,执法人员一般不会将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认定为单位性质,但是往往会将应当认定为公民或个人主体性质的其他组织认定为单位。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情况?笔者前面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分类已经进行了分析,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为单位的分类中笔者谈到一般情况下将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划分为单位性质,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常将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作为单位性质进行了分类,正是这种执法实践分类导致了许多应当定性为公民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他组织被当作了单位性质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认定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为公民或是个人。
  1、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从此定义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然而,许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遇到个体工商户时往往将其作为单位进行定性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在执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将雇工8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单位性质进行处罚,更有甚者不管个体工商户有无雇工只要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概作为单位性质进行处罚。这里最为常见的处罚形式就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当场行政处罚,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于个体工商户做出这样的处罚:某某烟杂店因违反某某法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的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这种处罚方式笔者认为是极其荒唐和违法的,至少不应当是行政执法机关犯的错误。
  为什么说个体工商户应当作为公民或个人性质进行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就以下二个理由就足以认定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应当被定性为公民或个人性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可以肯定在民事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公民性质。对于行政法律来说并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过个体工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行解释,或者依据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进行认定。《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和《行政处罚法》处于同一位阶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行政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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