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如何定义的呢?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学者一般认为,认定该特征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费都要来源于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不要求经济实力达到某一确定的数额标准,只要“以商养黑”即可。(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也可以称为暴力特征,一般是“以黑护商”。(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特征,其中包括保护伞特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伞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则没有将保护伞特征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所谓“非法控制”,是指将某一区域或者行业处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操纵、左右、支配之下。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具有相当程度的左右、决定作用。只有这四个特征全部具备,才能认定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的,首先是一个“组织”,其次才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语法结构也能看出,“黑社会性质”是“组织”的定语,是限定“组织”的。
在认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后,要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必须要求行为人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者整体性。这里的“组织”是一个动词,是指“组织行为”而不是指“组织结构”。它是指行为人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而鼓动、召集、纠集他人建立或者组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而开展的各种活动。即为倡导、发起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进行的活动,如劝说、引诱、威胁、要挟、恐吓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他人引见、介绍、撮合、联络使其能顺利地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等。所谓“领导”,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率领并引导朝一个方向前进。这里的“领导”也是一个动词,是指“领导行为”,而不是指“领导人物”。它是指行为人指挥、率领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如制定、策划或者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计划,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等等。“组织”、“领导”行为其实就是
刑法总则所说的“组织行为”,就是组织犯,但是
刑法在此没有将此行为规定为
刑法总则的“组织行为”、“组织犯”,而是在
刑法分则中将其明确规定为非组织行为、非组织犯的实行行为、实行犯。所谓“参加”,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加入某组织或者某种活动。在这里是指行为人为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而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中的一员,在别人的组织、领导下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协助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协调他人行为,具体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