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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混业经营与金融公司的控股经营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应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的事项于其所在地的日报或依主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首先,主管机关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于限期内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交易信息或其它有关资料,并可以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检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其它有关事项。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进行前项检查事项,除其它法律另有规定外,所需费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负担。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被主管机关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应于持股比例范围内为其筹募资金。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累积亏损超过实收资本额三分之一的,应即召开董事会并通知监事列席,并将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亏损原因及改善计划提交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有权限期要求其补足资本。金融控股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以以含当年度亏损的累积亏损于当年度中办理减少资本及销除股份,并就所减资本额办理现金增资,以补足所销除的股份。
  第四,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经营风险时,主管机关除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撤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停止其子公司一部或全部业务;令其解除经理或职员之职务;解除董事、监事职务或停止其于一定期间内执行职务;令其处分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撤销业务许可;其它必要处置措施。 金融控股公司被撤销业务许可的,主管机关应令该金融控股公司于一定期限内处分其对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持有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及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的董事人数,直至前述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及董事人数不再符控制性持股的标准,并令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金融控股公司未于指定期限内处分完成的,令其进行解散及清算。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投资的公司存在着显著危及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健全经营的情形的,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处分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或令金融控股公司降低其对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持有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额及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的董事人数,直至不再符合控制性持股的规定。对于逾期未处分的股份,主管机关有权委由第三人代为处分,或指定第三人强制代为管理至金融控股公司处分完毕为止,其费用由金融控股公司负担。
  第六,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未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发生业务、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的情形时,主管机关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协助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恢复正常营运,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该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其它公司的一部或全部股份、营业或资产,所得款项用于改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7.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业务或交易行为、共同业务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的方式,不得有损害其客户权益的行为,并应由各相关同业公会共同订定自律规范,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相关自律规范不得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形。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及保险子公司对下列人不得办理无担保授信:该金融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大股东;该金融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大股东为独资、合伙经营的公司,或担任负责人的企业,或为代表人的团体;有半数以上董事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的公司;该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与该子公司负责人及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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