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前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混业经营与金融公司的控股经营

  3.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和间接混业经营持肯定的态度。
  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逐渐松动的同时,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和间接混业经营的态度更为明确,即支持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首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6月签订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和讲求实效的监管原则,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的上述规定相当于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了事实上的认可。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多次明确表示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周小川在其文章中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目前金融业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综合经营的优势不断显现出来,金融业综合经营逐渐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在此情况下,稳步试点、综合经营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有必要在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下,主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组织形式,发展综合类金融业务,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此外,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高级官员也多次表示了支持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混业经营发展的观点。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尚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金融控股公司和间接混业经营模式并不存在着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三、我国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途径
  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业综合经营实际上就是混业经营,作为“十一五”期间金融体制改革的焦点问题之一,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十一五”期间有望逐步放开,相关公司可以根据混业经营法律限制的放开程度调整金融控股公司战略的实施方案,包括间接混业经营和必要的直接混业经营等。
  (一)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战略实施方案——宏观层面的混业经营
  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且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具有可以实施的空间和相关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实际上对于混业经营也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在此情况下,在监管部门明确放开混业经营的限制之前,从宏观方面来说,相关公司可以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战略,由相关公司或其选定的载体公司持有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相关金融机构的股权,确立相关公司或其选定的载体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以及与下属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宏观上实现间接的混业经营。
  在间接混业经营的模式下,相关公司可以考虑通过下属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创新和业务合作,连通各项金融业务。在目前的情况下,重视金融业务创新,以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以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中介连通各项金融业务是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方案。
  由于相关公司或其选定的载体公司是通过其下属金融机构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的,因此,根据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相关公司或其选定的载体公司及其下属金融机构应遵守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特别需要予以注意的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但该种关联交易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具有相关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放大金融风险和更易违反监管制度的可能,因此,相关公司应特别注意规范关联交易,建立稳健的关联交易制度并注重防范关联交易的风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