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后期以来,间接混业经营的模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一些新的企业也通过购买股权等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入股了多家经营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逐渐形成了形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新希望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拥有了银行(招商银行、渤海银行)、信托(国投弘泰信托)、证券(国泰君安、中银国际、兴业基金)等金融业务;新希望集团则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拥有了银行(民生银行)、信托(联华国际信托)等金融业务。
上述间接混业经营的模式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包括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对此,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尚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间接混业经营模式并不存在着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1.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
我国目前虽然尚没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的明确法律规定,但也没有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包括禁止金融控股公司和禁止间接混业经营等,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间接混业经营模式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
2.目前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逐渐开始松动,混业经营具有法律依据。
《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一直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但近年来,随着对混业经营的认识的转变以及间接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松动,主要体现为立法机关对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为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首先,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种但书规定已经为商业银行未来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其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对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修改,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只是为商业银行未来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则为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的混业经营均留下了空间,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进一步松动,混业经营实际上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