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上述各种观点都不无道理,首先必须要看到,不承认空间权为独立的物权,并不等于空间不能成为一种权利客体,或者权利人不能针对空间而享有某种权利,空间权否定说不仅不承认空间权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甚至不承认空间本身可以成为一种权利客体,此种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空间利用水平的提高,空间具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价值,且空间又能为权利人所支配和利用,并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出来,所以空间能够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为权利主体所支配是没有疑问的,因而不能将其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而否定其具有独立的价值。[7]
  空间权独立说和综合权利说都认为,空间是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所不同的是,针对空间权是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还是仅仅作为物权的一种权能存在的问题,二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41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尽管该条规定了空间权,但它附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物权法草案》承认了空间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因而空间本身也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显然,这是《物权法草案》的一个重大突破,其意义表现在:一方面,明确空间的财产价值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对空间的有效的利用。在我国,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土地需求日益紧张,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土地资源将会越来越紧张,我国尽管国土辽阔,但可耕地面积只占百分之七,却养活了全球百分之二十的人口。随着人口的激增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将会永久存在。在此情况下,高效率地利用土地对我国而言也显得十分迫切。这就有必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的利用,对土地的平面利用也要逐步向立体利用发展。[7]另一方面,承认空间可以构成物权的客体,这也丰富了物权法的内容和体系,为未来的法律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不过,《物权法草案》并没有采纳空间权独立说,将空间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物权,而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因而在《物权法草案》中空间权是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的。此种规定仍然具有值得探讨的余地。我们认为,将空间权作为独立的物权看待,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能性,其原因在于:
  第一,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尽管在物权法上,一定的空间总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但空间权不一定包括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之后,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地上、地下空间,也可以基于有效地利用空间资源的需要,而许可他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地上、地下的空间进行利用,在此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权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由于空间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从而形成了非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空间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性质上既可能是债权,也可以形成为物权。但如果要成为物权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则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必须要由物权法作出明确规定。在这里需要讨论空间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的问题,这就是说,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空间利用权以后,是否可以将部分空间利用权转让给他人? 或者土地所有人权能否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单独保留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权并将其转让给他人? 对此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日本学者伊藤进指出:“为了土地的立体利用,单就土地的各层设定权利还不能满足要求,在设定的权利的基础上,法律还应该确定土地的各层的利用关系。因此,权利不应该只停留在直接的客体范围内。”[8]这就意味着空间权可以转让。在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空间权都包括于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之中,极少与土地的物权发生分离并单独被转让。但从有效利用空间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转让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利用权。例如,某人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利用地上的空间修建房屋,但在违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利用地下的空间。当然,转让空间利用权不得违反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未来,法律一旦允许空间权可以转让,空间权作为独立权利的属性将会更为明显。
  第二,承认空间权作为独立的物权,有利于明确权利的归属,强化对空间利益的保护。之所以要承认空间权作为独立的物权,就是为了有助于更有效率地利用有效的空间资源,促使权利人更为有效的利用空间资源,缓解土地资源紧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说:首先,只有承认空间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才能有利于明确空间权利的归属,在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之后,空间权究竟归属 于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有赖于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例如,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户外空间发布广告也可以获得客观的收益。但迄今为止,由于空间权的归属不清,所以,究竟户外广告的权益应当由谁享有,在法律上不清楚,由此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其次,承认空间权作为独立的物权,有利于促进空间权益的流转。按照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产权才能够流动并增值,而且交易成本趋于降低,而产权归属不明,其结果必然影响到资源的最有效率的利用。而将空间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有利于促进交易并提升交易效益。有利于对空间财产价值进行独立的评估和转让,空间权的设定有利于有效率地利用资源。[2]比如,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停车场,需要延伸进入到他人土地之下的一定的空间,也就是说,需要利用邻地的地下空间。如果空间权不能成为独立的物权,那么,他必须将邻地全部购买下来,才能利用邻地地下的空间。但这种交易是非常困难的,成本也很高。如果空间权能够作为独立的物权,那么,就可以直接就空间权进行交易,这样就会极大地节省交易成本。再次,空间权只有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才能够使得受让人具有合理的期待,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并且对抗第三人。从实际需要来看,为了使非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空间权能够不受到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侵害,必须要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其具有物权的效力,从而使其享有的权利能够有效对抗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这就很有必要将其确认为物权。在物权法中确认空间利用权,也有利于保障空间利用权的正当行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