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保护阶段,我们很多企业自己发展不好,于是考虑短期行为就很正常。只有我们越过这个阶段,才能考虑长期投入保护。我们现在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问题很多,我们想解决问题,应该让美国让我们的企业慢慢培养,而不能我们一起来就诉我们,应该共同发展。美国不应该和我们讨论“中国是不是要发展”的问题。他们不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来不让我们发展。他们说我们有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企业才能发展,确实,但我们得看看这个制度主要是为谁服务的。
三、深层原因
我们国家申请专利的大多是研究机构而不是企业,国家投入也是这个方向,我们的创新投入和知识产权不相匹配。我们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不足,是产生很多问题的原因。
1我们现在有
反垄断法。但我们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制是举报查处。这个程序是不是有问题呢?像美国337那样的制度我们缺失。
2我们改进创新应该有法律保证,但我们这个有问题。创新对原始东西的依赖很大,但如果人家不许可怎么办呢?出现这个问题,是否要有强制许可?中国根本不可能颁布交叉专利的强制许可,没有迹象。现在IT产业就都去反对强制许可,要么高额给钱,要么不许可。
3等同侵权的适用。我国法院很少接受改进的说法,也和美国似的用这个概念,把它放入第三次
专利法的修改中。其实这个是不合适的,如果不严格执法就是执法不利,放了对我们的创新型工程又不利。我们根本做不了改进创新和再创新。这个不合乎目标。我不希望近期内把这个条款放到
专利法修改中,如果法院个案用这个自由裁量倒是还可以,不过我们自由心证的能力也得考虑。
4OEM侵权免责。中国现在没有。能不能在
商标法修改中体现还是问题。
5园区优惠政策。我国对跨国企业的保护是超国民待遇了。
6政府采购。现在总是采购外国品牌。但是如果是通用的不用最先进技术的产品,我们应该扶持自己的企业。在同类产品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民族品牌比较好。中国的消费者和媒体缺乏这样的引导意识。像韩国,你喝雪碧,绝对是韩国产的这个口味的饮料,而不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先有国内支持比较好。我们给中小学采购电脑,就用了戴尔而不是联想,差价仅仅20元。这会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国家搞知识产权战略,对个体消费者不能限制品牌,但政府采购,还是应该考虑自己的东西。但我们现在有压力,日本的《东京条约》即对成员国的企业一视同仁。但这个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干涉我的购买思维呢?按美国人的市场理论,干涉有道理。但美国又告我们反倾销,所以他们的思维是没有道理的。在国外,他们说市场经济,在国内又说政府用政策手段维持秩序。其实我们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