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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五)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五)


张树军


【关键词】法治 道德 
【全文】
  结语
  执法是复杂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执法需要严格尊循律法规定,这是最通常的理解,但是远不是只要依照律法办事就是科学的执法,更不表明执法符合民心,实现了法治的精神,完全促进社会和谐与世界和平。执法效果才是执法者最终应当关注的问题,而不是为执法而执法。中国古代道学认识就是一种这样一种重视实践效果的学问,只是在中华法系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西方法学重视法律制度的形式公正,最终也还是要符合民意才是良法。所以,二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方法不同的问题,最终将会合流或者具有互补性。
  在我看来,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竟然奇迹般地把道学和现象学哲学思维融合在了一起。他说,语言是行动的工具,不仅仅是一种描述手段。【1】这不是在说语言与行动的不可分离性吗?也是在说语言是行动的一部分。在他看来,语言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描述手段,语言就是行动。这和道就是实践表达了同样的意思。那么推广于执法行为,也就是说,执法就是权利的重要表达形式,不是表面上的行使权力。语言就是现象,也就是本质的表现,你说出什么,事物的本质对你就只是什么。本质就是现象,直观本质就是现象学思维的要求。语言现象学只言说本质。执法者也必须把握法治现象的本质,不言说非本质的现象,才能实现执法的真正艺术。正如维氏所说,哲学永远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活动。【2】神秘的东西绝非语言可以表达。【3】这与不可言说只可践行的道是不约而同的说法。大道在践行(德性)中体现。道言是不可言说的,只有行动、感悟。不可言说的则不言说,这就是真理。肯定阳抑制阴。《道德经》肯定阴抑制阳,“无有整体”逻辑。
  维特根斯坦说,能够被显示的,不可以被言说。【4】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5】道是世界的界限,不可以被言说,只可以被显示;这是一种科学哲学理论。道不也是放弃不可言说的存在么?如果道不是神秘自明的,而是可以言说的,那么道的必然逻辑结构是什么?应当是“道≡无∨有”。求道是通向“神秘”(上帝、天)之路。《周易》是通“天”之术,科学技艺、方法。法治的逻辑网络——法治系统,其中部分民主、法制、道德、人权都是不确定的,但合为有机整体则是绝对确定的,自明的,不用言说的,即,法治就是法治。维特根斯坦说,虚无将会像某种东西一样对不可言说的东西发挥作用。【6】但道不是虚无,本质不是虚无。法律可以是工具,正如数学是一种必须被不折不扣地运用的科学工具。法律是人类的行为的工具,却不是哪一部分或哪一个人的特殊的统治工具,而且法学不是工具,法治也不是工具,它们是人类社会实践必须遵循的大道德。所以,法治不是虚无主义,不是理想主义,不是自然主义,而是真正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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