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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四)

  周子认为,太极生阴阳,理生气也。阴阳既生,则太极在其中,理复存气之内也。太极为理,阴阳为气。【11】这就是说,太极在阴阳之中,太极分虚实,阴阳为实,中无极为虚。同理,在权利-权力的“五行权”法治系统中,可以认为,法为理,治为气,理气一体,二者互为其根,互相转化,和谐为中,为无极。阴阳为两极,无极为中,为太极,为法治。法是不可见的抽象的理,治是有、是可见的阴阳之气,即是从具体到现实的权利系统和权力系统。通过权力-权利阴阳平衡律必然可以导出宪政国家或者宪政世界(社会)的思想。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当行法治阴阳之术(权力-权利平衡)。对于执法者而言就是要善于把握权力的阴阳关系,使各种法律关系得到平衡处理,以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4、分权术
  周子曰,有太极,则一动一静两仪分;有阴阳,则一变一合而五行具。然五行者质具于地,而气行于天者也。…以质而语其生之序,则曰水火木金土。…以气而语其行之序,而曰木火土金水。…又统而言之,则气阳而质阴也。【12】五行是“气”之象,以象而论,其用无穷。作者以为,太极无象,阴阳无形,五行具象而可用之。也就是说,执法者如果使用具象思维方法,则可以看到国家机关应具有的“四权”结构,懂得民权是核心的道理,这样就形成“五权”社会之图像。其生之序:“水火木金土”对应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民心;其行之序:“木火土金水”对应于执法司法民心监督立法;其死之序:“水火木土金”对应于立法司法执法民心监督。这就是所谓“五行权”的三序循环说。【13】这启示我们,在法治社会需要公权力的分立,“分权”为“布五气”,之后才可能“四权”行,然后得民心,天下治。所以,任何人(广义)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实行集权统治,那是违背天理人道的做法。
  5、一法权
  五行学说还认为,事物与事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促进着事物发展变化。相生,含有相互滋生、促进促长的意思;五行相生,即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相克,含有相互克制、制约和抑制的意思,五行相克,即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相生相克,象阴阳一样,是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生就没有事物的发生和成长;没有克就不能维持事物在发展和变化中的平衡与协调。【14】这个思想启示我们,在“五行权”法系的权力之间的相克关系,需要权力制衡和监督;权力之间存在相生关系,它需要权力统一。而这种权力的统一就是五权一统(四权力一民权)的“一法权”的大和谐社会图像。它完全不同于集权或者专制统治,而是一种真实的、科学的社会关系图像。对于执法者而言,就是要懂得“一法权”的本质关系,不要搞集权统治,集权统治是对“一法权”关系的误解。
  (二)特殊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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