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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四)

  3、分权是制衡(权力之间的平衡),监督是限权(权力-权利平衡),人格独立是自律(权利者之间权利的平衡)。
  火 ,司法,属性阳;水,立法,属性阳;木,执法,属性阳,这是三维国家权;金,监督,属性阴,这是一维社会权;四者属于公权力,都指向“土”这个核心,也即以民心为核心,这是民权(广义人权),也是人类中正之天道人心。这样看来,立法如水,流动不息;执法如舟,借水而行;司法如日,光明正大;监督如气,遍布四方。这个系统可能有三种基本模式:1)立法为水,司法为火,执法为木,民心为土,监督为金,预防为主。2)司法为水,执法为火,立法为木,民心为土,监督为金。3)执法为水,立法为火,司法为木,民心为土,监督为金。立法、执法、司法“三实”,监督为“虚”,民心为中(土,厚德载物)。这就是“三实一虚,一为中”,用太极五行理论语言说,它们都是“气”。“五气”好似是弥漫的存在“真空”态,一旦运行即为四时之序,这是一种时间循环观,是天人共在,无先后之绝对差别。所以说,分权只是制衡(权力之间的平衡),监督乃是限权(权力-权利平衡),人格独立就是一种主体自律(权利之间的平衡)。这种格局形成“五行权”法系的基本理论结构。
  四、执法五行艺的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三点结论:1)权力制衡关系——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制衡,执法权力监督权力制衡。2)权力相容关系——通过执法权力则立法权力司法权力可以相容,通过民心表达机制,则执法权力和监督权力可以相容。3)权力和谐关系——“五行”分离则对立,整体生和谐。这些观点可以作为执法“五行”技艺的总体指导思想。
  (一)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
  如果用“水木火”分别表象立法权力、执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因为“水木火”相互之间具有相克关系,那么,这就启示人们要懂得权力的制衡关系这个道理。即权力分立以制衡,制衡以和谐,达到整体权力系统的综合效果。这表示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分立,只有权力分立才能实现权力合一,取得法权系统的整体效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分立,通过相互制衡平衡权力关系,不使任何一种权力集中、膨胀,从而使公共权力机关体系正常运作。
  (二)监督独立,制约权力原则。
  “水火木”还要转化为金,金复转化为水。这表示权力需要监督以恢复权力的不良结果或者说其副作用的降低,从而使权力系统生生不息的运转下去。这不同于权力之间的制衡。因为制衡是权力之间相互限制,各有其职;而监督权力是为了纠正权力之间相互越权、侵权,尤其是相互侵权,严格限制权力非法或不当运作,这又取决于权力是否与民心(土)相通。只有当这种监督权力直接来自民众,具有独立性,才具有更大的效力。所以,它不应是法定的国家强制权力,而是灵活的社会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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