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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四)

  太极形而上之道也(理不可见),阴阳形而下之器也(气有可循)。五行说认为阴阳可以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这种阴阳平衡的中态不是点线而是空间体,不是瞬间而是时期。故,太极分阴(实)、阳(实)、中(虚),即所谓“一分为三”。这是无始无终的自动存在(天道),外静内动,循环不息的生命样规律。太极——法治信仰,分权利(阴),权力(阳)(人道)。权力系统分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部分,对应于水木火金,权利是民心,为土,民为本的依据,食为天的道理。水-木-火-土-金,水火相克,金木相克,如此比之,则四维国家权力(金-人权-绝对参照-假设;水-司法-柔中,木-执法-生存、发展,土-立法-实践,火-监督-光明)与民心——土,地心说形成“五权”之气,立太极,四维权力有序运行,民权支持者它,就是万古不易的真理(天人不可分离)。所以,应建立“阴阳五行”制衡机制,即形成权力-权利阴阳五行法治系统:水,立法;木,执法;金,监督;火,司法;土,民心。前四者是形式,虚,表象,意志,德,人;土,是实质,内容,本质,精神,道,天。其中,监督为金,表示权力-权利系统的运化机制,如果要保持权力的顺通,稳定,必须良好的监督机制。所以,法权就是权力(阳)-权利(阴)的互动转化,使人类社会循环不息正常运行。
  (三)“五行权”法系
  陈氏曰,有太极则一动一静而两仪分。有阴阳则一变一合而五行具。五行者质具于地,而气行于天者也。水之润下,火之炎上,木之曲直,金之从革,土之稼穑。水而木,木而火,火而土,土而金,金而复水,如环无端。五气布四时行也。火燃为土,土聚阴气生金,金盛为水,水生木,木生火,如此循环无端,生生不息。【8】
  【推论】
  1、监督权力是至上权威,与民心(土)相通,才能使“五行权”系统生生不息的运行。
  在“五行”论看来,如果立法为水,执法为火,司法为木,监督为金,那么,因为执法则有偏失(好比火有“火候”大小决定执法的效果,火为水存),所以关键在于以司法公正纠正执法偏失(好比木的适度“燃烧”决定文明的程度,木为火存),必须监督权力使执法(广义)通民心。“水火木金”存在互依、互制关系。“金”好比空气,比为权力的结果,欲使权力生生不息需要“金”转化,这就是监督,使权力不至于腐朽,只是正常荣枯更替。所以说,监督权力是至上权威,与民心(土)相通,才能使“五行权”系统生生不息的运行。
  2、“五行权”法系就是一种有制衡有监督有天道人心的自我调节的平衡制度系统。
  还可认为,立法如流水,以柔克刚,浸润万物,贵在普遍无私。司法如燃火,以照明万物,明是非,惩恶扬善,贵在正大光明,明察秋毫。执法如干柴,为民效力及时,充分燃烧,达立法目的,避执法不公。木为火,火为水,水灭火,火灭木,相生相克。此三者,乃为公权力运行的规律,但三者可以分立,不可以自足。因为,权力离不开权利的支持,二者之间需要监督权(准权力或准权利)机制存在。即,“木”燃为“金”,“金”复归于“土”,新的循环开始。监督如“金”,贵在限权(权力或权利)。而监督权力之启动在于“土”的运化,也即取得民心的支持——监督以民心为导向,惟民心而动,民心是天理。这恰是法治的灵魂所在。因为,民心不是权力,也不是权利,只是天理。这样四维权力归于民心,以民心为核心,这也正是五行“土”居中的道理的体现。而四权一心结构,是公权力与民权统一,其中民权是民心的表达,不同于民意。民心与民意的张力恰可以在民权与公权力的融合中化解。四权与民权形成一种真实的(广义人权)统一体。所以,五权不是一致的公权力,所谓“五行权”就是一种自我平衡制度,有制衡有监督有天道人心,是可以自我调节的动态平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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