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现象学法学思维反对世界观哲学指导。
【释析】1)现代世界观哲学是历史的怀疑的孩子。怀疑论一般都不止步于实证科学,给予实证科学真正的有效性。【19】…种种世界观可以参与争论;只有科学能够决断,而且其决断打上了永恒的印迹。【20】…现在的实际存在的哲学没有一种是严格的科学。还没有一种“学说体系”,哪怕上一个不完善的体系,在我们时代的研究共同体的统一精神中被确立。……它完全意识到无论如何不可能是完整的个人创造,但仍然与其他志同道合的人们合作,为促进科学哲学的重大突破和进展而献出自己的全部能量。【21】2)…例如关于法的问题。一谈到法、法律,人们就会将它同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断,同服从和遵守联在一起。当代西方法哲学、法伦理学基本上没有离开对法的这一主导性理解。如法伦理学家赫费,就主张一种绝对法原则,认为现代个人和社会在政治、伦理上必须肯定法的绝对价值,受法的约束,承认绝对的责任。绝对法原则是渗透于社会各方面的现代精神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施密茨把以身体的情绪震颤、情感为研究对象的身体现象学根本原则应用于法哲学领域,强调法和非法中无意识的东西,认为它参与决定法的本质:“在现行且适用的法中无意识的激动和规定的专断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使人自发地判断法和非法:“法和非法的这种区别的出现往往连很小的儿童也会无意识地明显地觉察到。”根据这种从新现象学角度描述法特征的基本倾向,施氏详细地讨论了规范及其整体性、规范的适用性,法的权威等等,断言“一种法制度本来就是一种情景而不是可计数的具体规则的集合”。愤怒和羞耻作为原始的法情感是“法和非法的无意识纠缠的本源”,是确定法及其权威的基础。【22】这种新现象学“无意识”是精神分析学的翻版,但也不是意识明证性的反对,恰是意识明证性的必要前提。它同样认为法的本质是绝对的,不过是来自“无意识”而已。3)无论世界观法学多么美妙,智慧,但它终究是个人或者是某学派的观点,没有摆脱特殊性,不属于人道共性,不是社会存在的本质直观,是“强加于”“我”的,不来自“我”的意识自明性,是外在于“我”的意识的僵块,是“我”无法吸收的存在,不可能成为“我”的真知。而决定的、不朽的认识必是排除偶然性、任何主体在同样条件和方法中都能完全自明地达到的认识才是真理。而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时知识的观点,但不是科学。科学知识必是体系,体系是活的、动态的、开放的、生生不息的。这种永葆活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源自科学的思维方法,这就是现象学思维。法律应当运用现象学思维工具,才能超越世界观法学,走向科学法学之路,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例如,被逼迫的自卫和集体造反是无罪的(自卫权的本质要求),就是与集体主义世界观法学不相容的科学法学的基本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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