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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的影响及其不足

  不可小看这些最初的、有关中国的比较法研究,它对晚清及其以后的中国法律变革发生了至为巨大的影响。一方面,鸦片战争以后,东西方列强之所以能在中国攫得治外法权,其理论依据便是前述那些有关中国的比较法研究。另一方面,中国人自己发动的法律变革也同样严重地依赖那些西方人的比较法研究。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上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便是一篇根据西方人的观点批评中国法律并提议改进的报告。这封奏折堪称是清末法律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此后清末修律的各项具体步骤,诸如删改旧律、引入西式新法基本上都是按照此折设计的方案施行的。更进一步说,民国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变革大体上也都是绵延晚清的余绪。尽管我们曾一度宣布“砸烂伪法统”,切断与一切“旧法”的联系,但前苏联的法律同样也是西方人的法律,终归还是断不了与欧陆旧法的瓜葛,因而由中国人自己主持的比较法研究同样超脱不了西方人设定的框架。只要看看我们当今的法律与西洋法律是何其形似便不难明了个中真谛了。原来从晚清至今的历次法律改革无一不是以外国法律为蓝本的,乃至中国固有的法律,至少在形体上早已"亡国"了。而比较法的作用则不过是帮着我们从那些令我们头晕目眩的形形色色的外国法中做些取舍罢了。至于固有法律的灵魂是否得到了安葬,西方法律的精神是否业已附体则又另当别论了。
  与鲁迅先生所见到的新式医学传入东方的情形相仿,日本人翻译和研究西方法律并不比中国早,但很快便成了中国人的师傅。那么日本人究竟从其西洋师傅那里学来了些什么呢?或谓日本民法典完全是异域的舶来品,充其量也只是一种比较法的产物。
  其实,现行日本法律体系中属于异域舶来品和比较法产物的又何止一部民法典呢。宪法刑法、商法……哪一部现行日本立法不是西洋法的杂交后代呢?只可惜,形体易窃而灵魂难随。不信,瞥一眼那日本法院有关“大东亚”战争遗害的判决便不难看出日本法患上了怎样的灵肉分裂症。由是看来,当初被视为最保守的人物穗积八束的那句"民法出,忠孝亡"的名言也并非毫无道理。主要是借助比较法的方法构筑起来的日本近代法律体系尽管汇集了许多西洋先进的法律条文,但却独独筛除了那些条文背后所隐含着的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因是日本的法律始终缺乏坚实的道德依托,日本法院也总归不会成为全人类公义的驱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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