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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的影响及其不足

比较法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的影响及其不足


苏亦工


【全文】
  提起比较法,即便是在专业人士眼里,通常也会被看作是一门高度理论化的学科。奢谈其对现实的效用,纵然不致换来一片嘘声,听众那半信半疑的眼神,也还是会让谈者感到不大不小的尴尬。
  比较法在西方的境遇已然如此,在中国又能好到哪里去呢?或许更糟。毕竟,比较法传入中国是更为晚近的事情。
  与冯友兰先生对“中国哲学”这个概念所作的诠释一样,“中国的比较法”至少也有两解。一是在中国的比较法,一是有关中国的比较法。前者限定的是主体,即中国人或在中国境内的人从事的比较法;后者限定的是客体,即有关中国法的比较法。我们这里说的是既发生在中国境内又与中国有关的比较法,这样的比较法出现在中国至少已有两个世纪的历史,而且最初便发挥了非常实际的作用。
  追索比较法在中国的历史,还是要从近代西方人来到中国并与中国固有法律发生碰撞说起。近代西方人最早接触中国法律大抵开始于16世纪中叶。其时葡萄牙人发现了好望角,从而开辟了欧洲通往东方的新水路。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英国人、法国人、美国人接踵而至,络绎不绝。早期来华的西方人,大都有过接触中国法律的经验,但其中真正试图了解中国法律的,最初只有英国人。不过,英国人最初了解中国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规避它。
  1800年,发生了一起重要的案件,一英国海军军官从停泊在黄埔的英国军舰上开枪击伤了一名华人,另一华人跳水后失踪,广东当局要求英方交出凶手,遭到英方的拒绝。此事后来得以平息。但东印度公司感到对中国法律缺乏了解,因此向中方索要大清律。广东巡抚答以清朝法律卷帜浩繁、内容庞杂,欧洲人不可能从中获得他们所关注的确切信息,而且,未经皇帝的御准,他们也无权让外国人检阅中国的法律。不过,他还是送来了一百多份根据律典编纂的涉及外国人杀人案件的特别规则。这些规则均由英人司当东译成英文。后来,东印度公司还是获得了律典的全本,司当东据此将律文全部译成英文并于1810出版。在该译本的导言里,译者对清代法律做了介绍和评价。这应是迄今我们所见到的最早形诸文字的有关中国法的比较法研究。研究的主体虽然是英国人,但毕竟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研究。其后陆续又有一些欧美人士探索中国法,均是以欧西法律为参照基准对中国法律加以批评,因而广义上说都应属于“中国的比较法”研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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