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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合作社豁免问题

  (三)反垄断法对我国合作社豁免更为重要 
  正是由于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特殊的本质,合作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为重要的功能:有利于避免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有利于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推动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促进社会稳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目前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离开农业,国民经济基础就不稳定;离开农民,农业就不可能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和运用合作社经济形式将弱小、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挖掘合作社的社会经济价值,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稳定农村。这是因为:第一,合作社是在自愿互利原则和维护家庭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组织起来的,一方面满足了一家一户农民发展生产力,增强经济实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和巩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合作社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的,它在不改变农民家庭财产关系和家庭经营方式的前提下,通过互助、协同力量,为合作者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实惠。第三,合作社实行自由结社、民主管理,还对农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连接党和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但是,我国的合作经济一向比较脆弱,发展缓慢。合作经济组织实力薄弱,管理松散,数量严重不足,其经营领域也非常有限。据统计,我国专业农协的平均规模为38户,远远小于美国平均800户的规模。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明确的法人资格,也就没什么明确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合作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一个农业合作社,就是许多农民为了给他们自己提供某种服务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商业形式。”(约翰W.戈德温)[14]因此,对本来就弱小和尚不具规模的合作社给予保护和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将会促进合作社之间经营和服务的联合以及有关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协议的达成。入世以后,合作经济发展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给予合作社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对鼓励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将愈显重要。 
  三、国外的合作社垄断豁免法律制度 
  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的发展来看,不少国家对合作社给予了有限豁免待遇的政策支持。从豁免规定的方式看,大致有以下四种:第一,制定单行的对合作社豁免的法规,独立地作为与反垄断法相伴而生的“适用例外法”;第二,在已有的反垄断法律中用专章或专条对合作社的豁免加以规定;第三,在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专门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中有承认和保护合作社豁免的条款;第四,反垄断法中的专章或专条规定与合作社法中的专门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以下主要分析美国及日本对合作社豁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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