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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之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制度。
  基于前面对劳动争议特殊性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区别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必要。从上述司法解释也可以得出,即使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司法实践的操作与民事诉讼也有较大区别,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司法解释变通诉讼程序法的救急措施形成稳定的法律规范,即如何将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层次,路径是问题的关键,现在对比以下程序制度打造的基本路径。
  第一、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按照该模式创建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制度,基点是该诉讼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性与共性比较的结果。正如,长期以来,我国海事诉讼程序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随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海事诉讼程序法独立而出。只要社会实践具有对诉讼程序独立的要求,就有可能制定独立的程序法。如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就是现实生活客观需求使然,现正酝酿《行政程序法》也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客观要求。有些国家,如捷克就有独立的劳动诉讼程序法。统一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在必要和可能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按照现行司法体制及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当前,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制度既不必要也不一定可行,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制度完全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第二、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糅合在其他法律之中,不单独制定劳动诉讼法典。国外对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设计没有完全一致的借鉴模式,有的国家制定了劳动诉讼法,有的国家则是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范糅合在其他法律之中,如法国是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定在劳动法典当中,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则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则[17]。可以有三种途径,其一是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范纳入劳动法的范畴,并逐步完善;其二是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范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法之中,与调解、仲裁程序规范有机结合,形成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其三是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范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就其特别之处予以特别规定,列出专章规范劳动争议诉讼特别之规定。笔者赞同后者,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运作多年,程序相对完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案件完全适用该法,现实证明是不可行的,毕竟劳动争议在与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有共性的同时,其特性是不容回避的,实践操作也按照有别于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的程序进行。市场充分发育后,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的存在是决定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能否真正独立的关键。现阶段,完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该起步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借鉴公益或公力诉讼制度。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劳动公益和公力诉讼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其程式诉讼就有了公益和私益诉讼之分。”一般来说,前者是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后者是指私人基于个体权益提起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提起。[18]劳动法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性质的法律,单纯的私力救济程序难以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也很难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现行实践中,劳动公力诉讼或公权诉讼已经存在,如在发生严重的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后,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情况,追究事故责任的刑事责任即为典型的公力诉讼。然而遗憾是,类似诉讼仅限于此。没有酿成重大事故触及刑律的违法行为,如不当解雇行为,滥用产业行为[19]的行为就没有相应的公力诉讼机制予以匡正。同时,市场竞争的加剧,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突显,而弱者在救济其权利时受多种条件限制。运用公力救济或公益诉讼救济其权利显得十分必要。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工会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救济程序的补充。目前,工会组织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援助上,工会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是可行的。尤其是一些针对用人单位大范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更加显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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