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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有的法学理论态度观——从法学理论的相互搏杀言起

  在法律文明变迁的历史长河中,出于时代变化的要求及人类对自身对社会对自然等认识程度的加深,理性的法律人借助智慧的力量在法律的丛林中演绎出了形形色色的法学观点及派系,尽管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决定了一个时代产出的思想具有“百家争鸣与百花齐放”的必然性,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人类进化的每一个特别的时段,法学理论的舞台上总是存在一个理论的主导者或团体在牵引着、支配着与压制着其它异质性的法学理论与派别。实际上,至今为止,整个人类法律文明的推进在理论主宰的更迭上具有丝丝缕缕打倒与被打倒的动态关系。对此,笔者作以下客观的分析。
  古典自然法学派凭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及主权在民等极富感染力的法学理念促成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从而使世俗之人从神权、王权的压抑与奴役及自我混沌的状态中解救出来,而在法律上享有了生而为人之基本权利。尽管这种抽象性的权利观、平等观、及具有拟制性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具有一定的虚伪性与欲盖弥彰性,但是在法治的观念下及宪政制度下人们至少顺着这股权利意识觉醒的春风呼吸到了权利的气息。然而,随着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强大,这种标志着人类文明的篇章被重写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两分的法学理论在实证法学派的强劲攻击下也最终没有逃脱“兔死狗烹,鸟尽弓藏”的悲剧命运。在阶级资产革命时期被喻为最高标准的自然法受到后来者无情的贬低及剿杀,如1776年边沁在其名著《政府片论》中这样谈到:“说起自然法,若即使我相信它出现过,它也只不过是空洞无物的术语罢了。”[1]为了佐证本法学理论的正宗性与科学性,作为古典实证法学派沿续的纯粹法学流派认为,该流派的唯一目的就是认识和描述研究的客体,它意图回答法律是什么及如何构成的,而不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它既不回答现有的实证法正义与否,也不研究正义是由什么构成这样更基本的问题,因为作为一门科学,纯粹法学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且这些问题也根本无法被科学地回答。后期以哈特为主的分析法学派更是与代表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十年的非此即彼的口水战。尽管如此,随着社会学的触角日益向法学领域的伸展及气候化,以涂尔干、埃利希及韦伯为主导的古典法社会学派也并没有对实证法学派手下留情,而是对其书斋式法学研究的弱点痛下杀手,否认其正确性与科学性,并试图取而代之。如针实证法学埃利希创造了与国家法针锋相对的“活法”概念,他认为:“无论是现在或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活法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即使它并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2]与此类似,韦伯则认为法律不仅是指由国家垄断的国家法,还包括由宗教规则与风俗习惯等组成的超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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