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荒山荒地,为了保障开发人的利益,我国是否可以向私人发售900年或者永久的使用权,这也值得未来新的物权立法予以关注。
不动产物权证书的设立、发放、管理方面,我国也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例如,有次,我们到银行领房产证,办公室开着门但是没人,桌子上堆着几十本房产证。等了很久,来了一位领导,翻了半天,找出我那一本,签了几个字,就让我把证书领走了。还有很多例子,租房客、房产人的亲属背着权利人把房屋卖掉。这些例子表明,我国对物权的管理还存在很多漏洞。
现在,相邻关系人之间有很多纠纷,但是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例如,三十层的楼,十楼的业主为了让房间通透,打掉了楼内全部隔离、承重墙壁,让楼上几十层的人悬空在四面边墙上。楼上的相邻关系人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推托着什么也不解决,找十楼的业主,人家置之不理。这种情况怎么办?房子即使修好墙,也不像原来那么结实了。十楼业主的行为给楼上业主们造成的损失可能达数百万、数千万元。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十楼业主说,他拒绝修墙,即使修,他也没钱,需要楼上业主给二十万元来修墙。物业公司说,它没有权利去查房,没有能力监控十楼业主的破坏行为,说它没有赔偿能力。楼上业主们互相推托,没有哪家愿意掏钱修墙。于是,二十八层的业主把纠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原装,赔偿损失——二十八层业主说自己的房子贬值了,要求赔偿200万元。这可怎么办?
总之,就这个《
物权法》第
五条还需要很多新的法规来完善。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该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哪些是例外,这要搞清楚,否则大家都说自己是例外,这就麻烦了。受第九条约束的不动产应该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等基本的不动产物权,可能例外的物权要大体有所限定,不能让各部门、新规章随意设立各种例外。总之,这些都需要新法规明确予以规定。
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个法条操作起来非常复杂,会触动很多部门的利益,更需要很多部门的配合。总之,它需要很多切实可行的新法规来支撑。搞不好,可能让物权登记管理关系更加混乱、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