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的指导原则
《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这部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既面向于广大未成年人的多数,又兼顾智力超常者、孤儿、残疾儿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考虑到未成年人有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的保护是多方面的,而以我国现有的实际是难以提供全面保护的。因此,该法把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方面,调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成年公民等多方面的力量——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做到多方面的相互合作、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有效体系。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这种行为也都有权给予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对于保护未成人成绩显著,则给予奖励。
鉴于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条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所应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每一个公民从出生时开始,就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政治、民事的多项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任何人、任何组织、团体,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对此进行侵害。否则,要受法律制裁。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荣誉、隐私、贞操、精神纯正、信用等所享有的内心有自信和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由于我国长时期封建意识残余的影响,文化落后,公民自身素质不高,人格尊严一直没有受到重视,而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于他们成年后的工作、生活、发展更有着直接的影响。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他们能够在任何情况和环境下都能感受到人的尊严和爱心,充满自信,《
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一项原则贯穿于全部内容。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人,其心理发展经历了六个较大的阶段:1、乳儿期(从出生——1岁);2、婴儿期(1岁——3岁);3、幼儿期或学龄前期(3——6、7岁);4、童年期或学龄初期(6、7——11、12);5、少年期或学龄中期(11、12——14、15);6、青春初期或学龄时期(14、15——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