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保护


Legal protection i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李建东


【摘要】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倍加关注的焦点。尽管我国宪法、民法等都作了不同的规定,并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法,但仍不完善。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体系,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平等制约,弹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有机配合,最终形成健全、完备、有序、公正的法律体系,实现法的价值。
【关键词】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弹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法律部门和体系。
【全文】
  一、导论
  未成年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国外未成年人立法最早可以上溯到4000年左右的古埃及法老时代。古代第一位将犯同一罪行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加以区别处理的法典是古罗马于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虽然未成年人立法仅有百年历史。但发展很快,这类法律体系新颖、融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于一炉,把惩戒性、福利性和倡导性条文结合起来。几千年来,未成年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结果都证明。这种特别法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保护和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切实可行和卓有成效的。因此,青少年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美、德、日等国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法律。而且各自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体系。80年代,联合国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些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性文件。1989年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又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权利世界宣言》。可见,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形成了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我国有十二亿人口,其中十八周岁以下的四亿,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但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由于生产力不发达,政治、经济、文化相对滞后,起步较晚,最初的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零星而不系统、原则而不具体。以后,随着国内经济、政治、文化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国际大气候的影响,我国于八十年代开始提议。经过十多年的酝酿,才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由全国人大七届会议二十次常委会通过,并于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无疑是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里程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