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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二)“夫代大匠者,希有不伤手矣”,→{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 “不伤手”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要违背民心而行使权力,应尊重民愿,听取民音。其二是权力者要深深懂得民心即“天德”,不要借助权力侵害民众生命和利益,否则无异于伤害自己生存之本的大道理。其三是形成权力科学的、民主的,及时获取准确、全面的社会信息,及时救济侵权行为的制度运作机制。
  {说明}替天行“道”是自然爱人(天德)不是代天杀人。伤人者必自伤。为“道”者不杀人而自然。预防犯罪乃至杀人、侵略(不道者早已)是法治之“道”的基本功能。
  第四十二章 爱民贵生
  【原文】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夫惟无以生为者,是贤於贵生。
  【科学法理】“无以生为者,是贤於贵生”,→{法治定理34}法治社会要求人不可过于贪图享乐。
  【直观论证】1、生死由自然; 2、极度追求享乐是厌恶生命的表现,法治限制人的欲望;3、所以,法治社会里一切真正热爱生命者是不贪求享乐的。
  {说明}可以推而广之,个人可以安贫乐“道”而达真幸福,社会不要过度发展(破坏自然环境)而达真文明。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富民”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轻税赋、不搜刮民财。其二是权力者不可贪财。其三是形成制约权力贪污受贿的分权和监督预防之制度运作机制。
  (二)“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无为”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不扰民、最大限度保证民众社会之自治。其二是权力者要甘做公仆,不称主人而有为。其三是形成权力必受严格法律规范、限制的制度运作机制。
  (三)“民之轻死,以其求生之厚,是以轻死”,→{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爱民”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以民众生活幸福为活动宗旨。其二是权力者不可利用职权谋私富己。其三是应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和民主监督的防范腐败的制度运作机制。
  {说明}追求幸福生活之“道”不同于追求奢侈享乐和为所欲为(求生之厚),恰是知足常乐而已。
  第四十三章 柔弱处上
  【原文】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万物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强则灭,木强则折。强大处下,柔弱处上。
  【科学法理】“强大处下,柔弱处上”,→{法治定理35}法治社会需要柔性律法的至上性,即需要保证世界公共宪法至上之权威。
  【直观论证】1、法治有“道”;2、“道”无情而益人,普世宪法是法治之“道”的体现;3、所以,法治社会需要世界宪法至上。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兵强则灭,木强则折”,→{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勿强”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要搞自我权力膨胀,忘记权力的来源和依靠。其二是权力者不要私欲膨胀,忘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其三是要形成权力系统的制衡、监督的一体化限制的制度运作机制,也就是通过法治化来制约权力机关的膨胀和权力的横行之可能。
  (二)“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柔弱”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应不以暴力支持存在而应以契约建立为基础,确立契约性权力机关是其合法存在的基本形式。其二是权力者要文明执法(广义)。其三是应形成权力直接接收民众控告侵权的宪法救济制度之运作机制。
  第四十四章 功成不处
  【原文】天之道,其犹张弓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是以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耶。
  【科学法理】“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法治定理36}法治之“道”是“损有余而补不足”,以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大德)。
  【直观论证】1、法治有“道”,不是人之“德”而是天之“道”;2、公正是法治之“德”,以强欺弱、以富欺贫是非法的人治之“德”;3、所以,法治社会是追求公正而且可以实现公正的“有道”、“大德”的社会。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抑、举”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做好权力的位置分配,做到外公平竞选,内公平竞争,使权力分配合法得人。其二是权力者要有在上者拔助在下者,在下者监督在上者的才识和德行,不可形成以权压人和溜须拍马的品质。其三是要形成权力内外公平分配的竞争制度运作机制。
  (二)“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损、补”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做好物质利益分配,合法的抑富济贫。其二是权力者要有打抱不平、仗义执法(广义)之“德”行,不要嫌贫爱富、欺弱怕强。其三是形成权力的物质基础公平合理分配的制度运作机制。
  (三)“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耶”,→{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不欲见贤”之“德”,其一是一切权力机关都是普通的民众、社会、国家的服务机关之一而已,不可拥权自重,不可自称其大。其二是权力者都是普通公仆而已,要养成不自显其能的谦逊美德。其三是形成权力无高低大小皆平等(不欲见贤)的制度化运作机制。
  第四十五章 正言若反
  【原文】天下柔弱莫过於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故圣人云,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受国之不祥,是谓天下王。
  【科学法理】“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法治定理37}权利者弱于权力者、少数人弱于多数人这是社会的表像,但相信弱者和少数人之力量以及他们可以拥有真理是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
  【直观论证】1、弱胜强、柔胜刚是普遍的“自然”现象;2、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民众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真理终将战胜邪恶;3、所以,法治社会权力者从不敢轻视民众,从不敢妄言自己握有真理。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受国之垢”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是社会解忧排难之公共服务组织,应以履行职责在先,能受国家之辱而无怨,才可拥有重大职权。其二是权力者要有积极向上,为国家效力的大志和“德性”。其三是应形成权力机关责任法定的制度运作机制。
  (二)“受国之不祥,是谓天下王”,→{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受国之不祥”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敢于受国之难而不惧,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己任。其二是权力者要有爱国意识和人类意识的统一“德性”。其三是应形成权力国际化组织和主权自由、自主的统一化之制度运作机制。
  第四十六章 向善之法
  【原文】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於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科学法理】“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法治定理38}法治之“道”抑恶扬善而显“大德”。
  【直观论证】1、“道”不异人;2、“道”有“德”,维护正当权力(利),制约滥用权力(利);3、所以,法治之“道”以扬善护良为追求,以止恶禁暴为职责(大德表现)。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执左契,而不责於人”,→{立法技艺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不责于人”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应敢于对自己行为负责。其二是权力者要有多自责而少责人之“德性”。其三是应形成权力责任制以及追究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运作机制。
  (二)“有德司契,无德司彻”,→{立法技艺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司契、不彻”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应当不欠民财,(一切法律关系相对方主体债)更不逼民(一切法律关系相对方主体债)还债。其二是权力者应自足、知足而不搜刮民财。其三是要形成权力与民(国)财分开(所谓权钱分离)的制度运作机制。
  第四十七章 小国寡民
  【原文】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人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科学法理】“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法治定理39}一切法律关系主体,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享有独立自主的自由权利。
  【直观论证】1、在法治社会,一切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主权者)平等,互不侵害;2、独立自主之自由是其基本权利;3、所以,任何权利者都享有平等的独立自主之自由权利。
  {说明}小国寡民是理想国际社会形态,要求国家平等自主,不要互相侵犯或者压迫、奴役。这不是简单的自然国家状态,而是人类社会的最理想状态的图象。
  【法律实践的技艺】
  “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立法技艺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尊重民众的“自然”需要,以满足民众合理需要为工作的目标。其二是权力者自身要有安居乐业,不贪图过分非常之享乐之“德”性。其三是应形成权力普通化、“自然化”、职能回归(本位)化的制度运作机制。
  {推论}这是国际社会关系中国家互相尊重、互不干涉、互不侵犯、和平相处的重要法理依据。
  第四十八章 信言不美
  【原文】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科学法理】“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法治定理40}利用法治之“道”而有为于国家、社会、民众,而不可争权(名)夺利(欲)。
  【直观论证】1、法治之“道”是为人类服务的“人道”;2、人人可以发现、利用、尊重、实践而有为;3、所以,一切打着法律旗号而争权夺利行为都不可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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