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三)“善用人者为之下”,→{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处下”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可高高在上而忘记自身存在的根本(衣食父母和兄弟),要始终保持服务机关的本质。其二是权力者要培养谦虚的公仆意识,而不是绝对主人意识(相对的)。其三是形成权力的建立之契约化权力制度、规定以及与宪法的相对化权力制度(打破任何形式的权力绝对化、当然化的暴力不法结构)的运作机制。
  第三十六章 哀兵必胜
  【原文】用兵有言,吾不敢为主而为客,不敢进寸而退尺。是谓行无行,攘无臂,仍无敌,执无兵。祸莫大於轻敌,轻敌几丧吾宝。故抗兵相加,哀者胜矣。
  【科学法理】“抗兵相加,哀者胜矣”,→{法治定理28}权力“有德”就要知止方进,以退为进,不要强行执法(广义,下同)、任法而行,才可无往而不为。
  【直观论证】1、权力随时有倾覆的危险,天既生我,也灭我,民可载之亦可覆之;2、掌权者要保持忧患意识,戒惧意识、压力意识和社会使命感,权力者要保持谦恭的心态、敬畏天地、“自然”和民众;3、所以,权力者要知道以法之“道”的“大德”约束自己,不可任法而行,不可强行执法而达到无不为的目的。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不敢为主而为客,不敢进寸而退尺”,→{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为客善退”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为民立法,为民执法,此时执法公务人员不是国家社会的主人(相对的),而是被动的社会工作者,也就是执法本质还是为民需要而不是任何意义上之特权行为,所以,执法者不要以法压人,不可理所当然前行(即执法)。其二是权力者要懂得谦恭退让,养成谦虚之“德”,不要盛气凌人、自以为是。其三是形成权力执行的相对方“通过”制度,即民主否决的法律程序运作机制。
  (二)“行无行,攘无臂,仍无敌,执无兵”,→{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无行无臂无敌无兵”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有远见,未雨绸缪,为民效力以科学,预测防范风险事故在事前。其二是权力者不要张显功绩,要默默工作,在平凡中建功立业。其三是形成公共权力为社会成员活动信息收集分析预测并及时公开发布制度的运作机制。
  第三十七章 被褐怀玉
  【原文】吾言甚易知,易甚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言有宗,事有君。夫惟无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怀玉。
  【科学法理】“知我者希,则我者贵,圣人被褐怀玉”,→{法治定理29}在法治系统中,法律为褐、“道德”为玉,人权为玉、民意为褐,所谓互为表里,统一而不可分。
  【直观论证】1、权力机关不搞形式主义,要重实质,文质相符,实事求是,名实相符;2、有权者必须德才兼备,廉洁奉公;3、这样才能形成权力之人才(绝对标准)加竞选(相对民主标准)的用人法治化科学制度。
  {说明}有才德而不显,人难做到,唯有安平乐道者处之。此为国家社会之精英,民众可推选这样的“君子”担当大任,而不要让小人当“道”。
  【法律实践的技艺】
  “言有宗,事有君”,→{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言有宗,事有君”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有建立自我事业的明确目标。其二是权力者要对机关负责,服从领导。其三是形成权力内部法治环境建设,建立内部职权、职责统一和法定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合作制度之运作机制。
  第三十八章 病病不病
  【原文】知不知,上;不知知,病。夫惟病病,是以不病。圣人不病,以其病病,是以不病。
  【科学法理】“以其病病,是以不病”,→{法治定理30}权力者不自为全知,不相信权力之完善和权力者之性善,预防权力滥用是杜绝腐败和杜绝权力侵权的法宝。
  【直观论证】1、公共权力也是法治化存在,必须假定其不完善(缺“道、德”);2、权力需要权力监督;3、所以,法治社会才可以实现自我调谐而不会导致社会动乱和权力腐败、任意侵权行为发生。
  【法律实践的技艺】
  “知不知,上”,→{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知不知”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加强机关内部队伍建设,重视人才进出流动和培训,始终保持队伍之精英成分;领导者需通过外部竞选,内部竞争产生。其二是权力者要永远做民众的小学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个体综合素质,而不要自以为知之甚多,更不要忘记公仆身份,不要以知识占有者自居,不要俯视民众,而要平视民众,应以民众国家社会之需要为指针,以法治实践效果为检验行为是非功过的标准。其三是形成权力民选、民用、民罢的权力监督制度运作机制。
  第三十九章 民不畏威
  【原文】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狭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惟不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
  【科学法理】“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法治定理31}权力之威信和力量来自民众对权威的尊重、支持。
  【直观论证】1、权力的威信大于权力的强制; 2、不自作主张,不滥用权力而权为民所用;3、所以,民众才会尊重、支持权力而发挥其威力。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无狭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惟不厌,是以不厌”,→{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不厌”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要破坏民众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要让民众厌恶公共权力机关,权力机关要切实关注民生,实现民有,让民自治,使民自主(可谓“民生、民有、民主、民治”之四大“民权主义”思想)。其二是权力者要严格自律,视民众生活为自己生活,树立牢固的轻权(君、国)爱民思想。其三是形成制约权力机关和权力者侵权和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科学监督防范的制度运作机制。
  (二)“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不自见,不自贵”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要忘记自身存在的基础来自民众和社会,不要片面强调效忠国家,不要片面为执法(广义,下同)而执法,应时时处处不忘民本。如是,则民众扬其名,视其贵,公共权力才能永葆生命力,与国家、社会共存共荣。其二是权力者要有不自我吹捧,不自扬业绩,不自以为尊之“德”。其三是应形成民众抉择权力之业绩的公共评价制度,即民众公开平等投票的监督制度运作机制。
  第四十章 天网恢恢
  【原文】勇於敢则杀,勇於不敢则活。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是以圣人犹难之。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坦然而善谋。天纲恢恢,疏而不漏。
  【科学法理】“天纲恢恢,疏而不漏”,→{法治定理32}法理无所不在,善于执法者(广义)无律也可以执法。
  【直观论证】1、立法在大(法理天网,大德);2、司法在理、执法在活、监督在真,法律在实践中发展,不超越法理(天网);3、所以,无律也可执法(广义,下同),实现所谓的疏而不漏。
  {说明}这就是实事求是和法官造法以及民众造反(民主监督权力的最后防线)是合法的原因。提一句,在中国,毛泽东曾说过,造反有理。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毛泽东是深深看到了法治精髓(道)之思想了。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坦然而善谋”,→{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善胜、善应、自来、善谋”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尊重民意、重视执法效果、善于主动执法、讲究科学、艺术性执法。其二是权力者要在平素积累执法之“道”的“德性”修养和实践法律技艺的知识能力,做到能预测和防范不法行为,主动为法治社会尽其力,而不要被动地、形式化而执法。其三是形成权力科学预测防范制度的运作机制,也就是说,权力机关不要多搞事后救济和秋后算账,而要走积极防范权力不法运作和主动服务国家社会民众的权力存在之“道”。
  第四十一章 民不畏死
  【原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夫代大匠者,希有不伤手矣。
  【科学法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法治定理33}死刑制度是不合“人道”的、不法的野蛮制度。
  {说明}1、死刑是不法的制度,但是如何废除死刑是具体法制技艺的问题,需要法制的科学界定和必要的社会制度、文化、教育、信仰之基础。不一定只有立法废除之方法可行,是因为法治需要的是社会的大和谐和“人道”主义精神,而不是法制主义的泛滥和主宰社会,也不是人权的完全绝对化(反对任何人杀人)。2、应当废除死刑不是说在全世界应立即和同时废除死刑制度,正如法治社会不是无矛盾的理想社会一样,而是需要人类永远热爱和追求、实践的社会状态,永远不是现成的果实。3、另外,因为任何人(广义)平等的无权杀人(反面是人人杀人都不偿命,从而根本上制约着杀人行为的泛滥),不要担心野蛮暴力横生而恰恰是文明更大程度的到来,人(理性的人而不是动物)会更加相互尊重和珍爱生命,从而增强个人自律。
  【直观论证】1、“天道”杀人(不道早已); 2、“人道”爱人是法治之“道”的基础;3、所以,死刑制度不“人道”,也是不法的制度。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可滥用暴力化权力而使民众厌恶生活,要以民众热爱生命为己任。其二是权力者不要欺压民众,不做恶仆。其三是形成权力以不伤害人之生命为原则,但可以保留死刑制度的司法使用和死刑专门监督结合的制度运作机制。
  {说明}参考意见:1、一般情况下可以以杀人者请求和被害人亲属意见一致(再广泛参考民意)为准则作为是否杀人者(限于重罪者)应当偿命。(不畏死者可死矣)2、死刑判决和执行需要特殊监督救济制度和严格的司法程序。3、死刑裁判反坐,就是发现冤狱,则判决法官都要负刑事法律责任。4、纯政治犯、经济犯绝对不可使用死刑。5、改革刑罚制度。最大限度使用终身监禁和死缓制度,可以适用安乐死等文明执行方式。6、立法逐渐缩小死刑使用范围和种类。7、司法少用、慎用死刑,实现死刑存而不用,保持威慑力和“人道”并行。8、死刑问题是一个持续化问题,涉及宪法,法理,刑罚制度(如,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减刑等,自然死亡——天罚之道)。9、司法制度需要改革,死刑类犯罪要有专门制度和程序,特殊性,与其它刑罚有质的不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