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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 以至於无为”,→{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法治之“损德”,要求其一是立法机关要达到最精简,立法范围达到最少化,立法权力最大独立化,立法内容达到最简化,立法者达到最优化。其二是司法机关独立,司法人员职权保障和完全专业化。司法者享有最低限度自由裁量,做到最大程度的无私公正。其三是执法最大程度的不干涉社会和民众之自治、自由,还权与民众社会。执法者应当最大限度排除来自内外上下的各种不法干涉,做到严格执法,不要法外作为或不作为。其四是监督机关独立化,监督者职权独立,监督行为最简化,监督行为最小化,即从关乎国家社会民众根本的小事做起,不养患存奸。
  (二)“无为而无不为”,→{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法治“无不为”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建立自我自治机制,也就是要有立法法规范,保证立法质量,控制立法数量,使法治有最强大、完善的法律技术支持(无不为)。其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司法法,保证司法独立、自治,确保司法质量,达到司法公正,实现最大的社会正义(无不为),绝不制造冤假案件。其三是要求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循行政法制,无授权不订制,要最少的使用抽象性规范实行管理,使行政行为“自然”便宜化,实现无为而治(无不为)。其四是要求监督机关要遵循监督法制,平时要重在防范,一旦实施监督权力则必将革弊布新,乃至使社会发生大的变革,功能最大化(无不为)。它是社会和谐、世界和平的最重要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章 知足不辱
  【原文】1、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是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原文】2、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於郊。罪莫大於可欲,祸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科学法理】“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法治定理19}法治长久之“道”的“德性”在于法治关系之权力(利)主体的知足、知止,懂得适宜地限制自身的权力(利)。
  【证明】1、物极必反;2、法治社会之主体(尤其是掌权者)知足则不贪求,知止则不妄为,懂得限制权力(利)乃是自由的保障,任何治者不求管天下万事万物,而是善于不管所辖而无为,知己之有限作用。3、所以,其才是自足、充足的,完美的,真实的,永恒的;这样,法治社会才能持久稳定。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於郊”,→{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走马以粪”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勿多立法,要最大限度保持公民自治,切实减缩公共权力活动的范围,民不需要则不立律,善于闲而置之。其二是司法机关要坚持以息讼为上,坚持重视调解的原则,努力做到不得已才裁判。其三是执法活动不要过多实施强制,要少扰民。执法者要努力保持“愚昧”状态,要甘作民众的学生,不要自为民众的领导,而应最低限度的形式行政权力,真正让民众最大限度的自我发展,实现还权于民。其四是监督机关要切实纠正其他公共权力的偏失,最大程度的预防权力的滥用,最少的使用惩罚机制。监督者要做社会的公仆,真正体现民心。
  (二)“罪莫大於可欲,祸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知足”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的权力不得为祸国家、社会、民众,应限制法律作用的范围和时间,甚至限制作用的个体,以求得最大限度保持公民和其他权利主体的自由。其二是司法权力要严格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绝不能扩张。司法者不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司法者在权力者之中要具有最高的道德品质,最严格的自律能力,最高的智慧修养,最有力的职权保障。其三是执法权力存在有赖于民众的懒惰,需要公共的服务,民众的需要就是执法者行为的前提。执法者因此要有感恩之心,知足常乐,热心尽责,不可忘记身份,本末倒置,更不可滥用职权。其四是监督制度是独立、中立的制度,监督机关是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中介性社会权力机关。监督者无欲则刚,就不会或者减少发生错误,监督者要无求于其他公共权力者,无求于民众。监督者不是领导,也不是学生;不是主人,也不是公仆。
  (三)“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不甚爱、勿多藏”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者不要把立法工作复杂化,要无所偏执于一事,无所贪法律之多,不要积累旧制过多,始终保持法律的活力和现实性。其二是要求司法者不要因为情感而影响裁判,要坚决打破人情关系,不要贪图财物而影响裁判,不要不公开裁判。其三是要求执法者透明,不搞暗箱操作;要打破个人私利,遵守回避制度。其四是监督机关必须形成一种公平的监督制度和简便的、直接的监督程序。要求监督者不姑息养奸,无所偏私,对一切被监督者一视同仁。
  第二十八章 以下为上
  【原文】大国者下流。天下之交,天下之牝。牝常以静胜牡,以静为下。故大国以下小国,则取小国;小国以下大国,则取大国。故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夫两者各得其所欲,故大者宜为下。
  【科学法理】“大者宜为下”,→{法治定理20}治者“有德”当以人为本,顺应民心。
  【直观论证】1、大者在下则稳,物大则重,故居下,是为“自然”;2、万物大者则静,静为本,为大地,故居下。大者行则极,为万物运动之参照。世界何为大?惟有大地也,可直观之大地。大则实,实在则下,不为上;3、所以,在法治社会治者当在上,民众也当在下。有“大德”的治者因此应趋于下(民众为大),即以民心为本,顺应民心,逆而行之必反人心自然之“道”而遭惩罚。
  【法律实践的技艺】
  “大国者下流,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夫两者各得其所欲”,→{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大国、小国夫两者各得其所欲”之“德”,其一是要求权力者不要互相侵权,对权力机关内部而言下级不是上级的仆从,地位平等,上级不得压制下级,上级要尊重下级,顺其心,听其声,上下级要各守其职,各尽其责。其二是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无论国家大小、强弱,都应互不侵犯,互相尊重主权,平等相处,做到强不欺弱,弱不事强,各治其邦,互助共荣。其三是应形成权力对等,权力者各守本分,不益人更不得损人,大者顺应小者包容小者,人人平等,互助共济,同时给予不平等事件的及时反馈条件,及时有效救济之程序,实现事实上无论权力大小、力量强弱,权力主体共存共荣的制度运作机制。
  {说明}这还可以引申出国际权力机关的权力运作规则。
  第二十九章 万物之奥
  【原文】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美言可以示尊,美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虽有拱璧以先驷马,不如坐进此道。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也?不曰求以得,有罪以免邪?故为天下贵。
  【科学法理】“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法治定理21}法治之“大德”是善良人的法宝,不善者也不可离弃之。
  【直观论证】1、法治之“大德”是普遍的;2、法治主体无善恶之别;3、所以,法治之“大德”是善人维护自由的宝贝不可弃之,恶人维护权利的武器不可无之。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人之不善,何弃之有”,→{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弃不善者”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可扬善而弃不善,不善之“中人”恰是社会的大多数群体。惟有把握此“道”才可正确运用权力,显示权力之“德”。其二是权力者中不善者未必恶,法治社会不可抛弃之而是应当包容他,因为不善者不可能不存在。其三是要形成权力把握包容不善之制度的运作机制,即权力之“德”要以常人之性情为准则,既不高估人性之“德”,也不低估人性之“德”,懂得人性“公德”才是法治之“德”的真正基石。
  (二)“美言可以示尊,美行可以加人”,→{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美言示尊,美行加人”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相互之间要互相尊重。其二是权力者要做到语言美、行为美的统一,达到既自我教育又可以影响民众。其三是要形成权力必须公开,接受民众普遍之基督的制度和使权力者和权力机关的恶言、恶行受到制约或惩罚,美言、美行得到鼓励褒奖的制度运作机制,也即做到权力运作的美德在于权力机关的言语命令有号召力,行为有感召力,不生恶言伤人,不以恶行害民。
  (三)“求以得,有罪以免”,→{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求以得,免有罪”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要追求权力之“大道公德”。其二是权力者要善于不轻易获罪于人,切实保护一切罪人的合法权利。其三是形成权力机关公平保护一切法治主体的法制运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立法上要体现平等,不歧视任何法治主体;在司法中要体现公平程序无差别;在执法中要平等对待一切被管理者,服务无差别;在监督中同样制止滥用权力、救济侵权而无差别。
  第三十章 抱怨以德
  【原文】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
  【科学法理】“大小多少,报怨以德”,→{法治定理22}一切法律关系主体本质无别,以“德”报怨为人性之“公德”。
  【直观论证】1、人皆“自然”,人无不同;2、人人平等是“道”;3、所以,以“德”报怨是人性“公德”。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为大,能成其大”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不自为大,越显得卑微、微小、细致、精微,越“合道”,这样反而可以赢得民心,自然形成权力的至高权威。其二是权力者要谦虚听取每一个当事人的陈述,无任何事可以不合法,法无则不行,从而树立法治高度权威,成法治之“大德”。其三是要形成权力的凡可诉之案必须受理的制度运作机制,也就是要普遍建立起有告必理,事无大小,理则必果的法治之制度系统。
  (二)“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权力(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之“德”,其一是权力机关之难事在于各欲显其能,其易在权力本统一,目标原一致。所以,权力机关“大德”在于各自独立,不可轻视任何它方,其“成”在于科学、细致、认真,才可保持自身的自在价值,方可显其独立性、重要性而各成其大。其二是权力者要善于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不要好大喜功,应踏实做好每一件事,切实做到自我约束,认真执法(广义)。其三是要形成将权力从易处、小处分解,使权力外在界限规定明确、简单、不变,权力机关内部职责细化、科学的制度运作机制,也就是要做到分权法定明确,职责法定科学,权力运作密切配合、衔接而不可疏漏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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