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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二)“大盈若冲,其用不穷。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辩若讷”,→{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立法活动的“大盈”法治之“德”,就是要求律法的完善好像是“无为、虚无”,但可以因此形成其用不穷的法治体系;遵循司法活动的“大辩”之德,就是要求使诉讼双方用尽辩护权,司法者不参与辩论,保持中立,心中自明而公正裁判;遵循执法活动的“大巧”之德,就是要求执法活动追求效率性在于把握规律,而不主观妄为;遵循监督活动的“大直”之德,就是要求监督活动需要监督之制度有包容性,懂得程序很重要,要能及时救济,积极接受反馈,达到监督工作的良性循环,而直在其中。另外,监督者应当不怕困难,目标坚定,坚持原则。
  第二十三章 直而不肆
  【原文】其政闷闷,其民醇醇;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耶。正复为奇,善复为妖,民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科学法理】“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耶”,→{法治定理15}法治之正“道”大德在于懂得人事随条件而转化,懂得执法者(广义,下同)不可拘于所谓死法定理的道理。
  【证明】1、自然生生不息;2、法治遵循自然之“道”;3、所以,执法者不可拘泥于死法定理才能永葆律法的生命力。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其政闷闷,其民醇醇,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闷闷”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应做到立法敦厚朴实,不能华而不实,因此,不要仓促立法,不要随意变法,使律法在平凡中发挥作用,做到立法职业化、常规化。立法活动不要张扬,立法是平凡的事业,持续的事业,切勿浮躁。立法机关不要争权,不越权,不滥权,要加强立法成员管理,科学选择立法人员,严格遵循《立法法》和立法工作一般规律,保证立法质量,控制立法数量,做到精而不滥;立法者要甘于平淡和寂寞,不要哗众取宠,不要为法外利益和特权乃至推行暴政而立法,要始终保持立法之独立和中立,严格、科学进行立法工作,高度重视立法职业道德修养和不断提高立法技艺水平,为立法职业化、终身化打下基础。其二是司法机关要做法治的守护神,保证司法职业化、终身化、科学化,淡化司法权力,使权威在司法公正过程中建立,而不是自我加封。司法机关要严守政治中立原则,在任何时候和地点不动摇,确保司法活动的科学性,以司法公正为宗旨,高效、低成本完成司法任务,最大程度弱化司法权力,树立司法权威。对于司法者来说,要做法律专家,而不是政治工具或利用司法者身份发财扬名;要以司法职业为荣,热爱司法职业,科学化、艺术化从事司法工作;要在平凡的司法工作中体现司法职业的神圣性、做到人与律法的高度合一。其三是执法机关要抛弃行政中心主义,成为真正的服务机关,机关负责人只是公仆的领导,而不是民众的领导,在民众面前要甘于做学生和听众。执法者要实行职业任期制,淘汰制,打破领导终身制。对于执法者来说,不能斤斤计较,不可过于机敏与功利,要说老实话,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其四是监督机关要善于主动防范权力异化,监督行为中可以秘密调查,保护举报人,努力使职业终身化、专业化,做到不公开过程,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滥权、侵权、越权案件,侦查、处理裁决合一,撤销、制止一切不法权力运作的规定(抽象监督),裁判一切侵犯基本人权的案件(具体监督),科学运行监督机制。对于监督者来说,要做到对监督机关忠诚、守密。
  (二)“正复为奇,善复为妖,民之迷,其日固久”,→{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不迷”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既不迷失于外,即立法活动不为其他权力和利益干涉、诱惑、影响,也不自迷于内。立法机关自身建设要抓好,要有良好、科学的立法体制,确保坚守科学立法原则,维护立法权威,真正做到法出必行,行必有效。对于立法者来说,不可迷失立法职业的方向,始终要保持正气、“正道”,要忠于立法职业,热爱立法职业,使立法者与法高度合一;立法者还要以身作则,必须是守法楷模,忠诚于法律。其二是司法机关要保持司法中立地位,必须实现司法独立,权力机关平等,遵循《司法法》,保证司法者素质,使司法活动职业化、科学化、终身化、制度化,不会受到其他权力的不法干涉。对于司法者来说,要忠实法律,做到公正司法,科学、高效完成司法任务,摆脱各种不当利益束缚,合情合理、艺术化司法;要加强品德修养和不断提高法律素质,保持高水平的司法技艺。其三是执法机关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机关不是简单的国家统治机器,而实质是社会正常运行的手足,应当服务至上。执法者要切实做公仆,不做官僚和老爷。其四是监督机关要明确监督职责,它不是特权机关,而是社会公共权力的维护者,应始终以预防为主,制约权力不法运作,救济侵犯人权事件。监督者必须忠于职守,成为社会健康运行的真正“良医”。
  (三)“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立法“光而不耀”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机关要立光明大法,及时、全面公布法律,宣传法律,做到光明正大而不炫耀。其二是立法者要明法理,懂得应然之理,但又要结合实际立法,不要好大喜功;遵循司法“方而不割”之德,其一是司法机关公正无偏而又不伤害诉讼者双方,要以理以法服人。其二是司法者要维护法律尊严,又要合情合理裁判,讲人性;遵循执法“廉而不刿”之德,其一是执法机关应以廉洁从政为要,不要消极不作为,也不侵害自身权力正常运作,做到体制内部和谐。其二是执法者要做到不害自己、不害同事和领导。既要重视职责,又要维护机关的整体形象、利益、和谐;遵循监督“直而不肆”之德,其一是监督机关应以秉公直监为要,做到正直不偏,平等对待“官官、官民、民民”,不放肆、也不侵害任何正常权力和权利自由。其二是监督者自身要正,要与人为善,不伤害他人、不诬陷人。
  第二十四章 大道甚夷
  【原文】使我介然有知,行於大道,惟施是畏。大道甚夷,而民好径。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彩,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竿。非道也哉!
  【科学法理】“大道甚夷,而民好径”,→{法治定理16}法治是社会运行的平坦“大道”,但人们往往不信仰之却曲折而行。
  【证明】1、“道”是理之最简;2、律法太简单却又对权力(利)者自由而言限制过严而使人们难以做到始终如一;3、所以,权利(力)者大多都不信任、不实践之而走向远离“大道”的曲折的不法道路。
  【法律实践的技艺】
  “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彩,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竿”,→{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反对非“道”之“盗竿”行为,其一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必须首先防治自身腐败,还要从立法角度根治腐败的制度温床。立法者要己身正,才可正人,立法者绝不可为“盗竿”之行。其二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坚决杜绝司法腐败,确保法治源头清洁。没有司法公正,法治无从谈起。要求司法者自身素质必须淡泊名利,不为“盗竿”之行。其三就是要求执法机关要正视自己的权力,知道权力存在的目的和意义,不可为执法而执法,不可损公肥私,更不可滥用权力,侵犯民众和社会的利益。要求执法者不孜孜于名利,不为“盗竿”之行,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为民服务,效力国家,忠实于法律。其四就是要求监督机关要不图名利,不与其他权力机关争权,切实发挥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责,可以说,没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足见监督权力的重要性。对于监督者来说,要有担负法治社会中坚力量的使命感、责任感,不为“盗竿”之行,而且要严以律己,甘于寂寞,切实用好监督权力,以维护法治社会的良性运行。
  第二十五章 不言之教
  【原文】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坚,无有入於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
  【科学法理】“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及之”,→{法治定理17}法治之“德”要求有权力者(广义)要善于不言和无为,这是很难做到的。
  【证明】1、法治就是要讲科学;2、科学就是要尊重事实,一是一,二是二,不说废话,不做无用功;3、所以,权力者不可妄言、不可干涉任何合法行为,做到善于不言,善于无为这是法治实现的“德性”需要。注意:不言是指不该言不言,不是什么都不言;无为是不该为不为,不是什么都不做。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坚”,→{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以柔克刚”法治之“德”,其一是立法者要重视国家(社会)公共宪法的制立,做到法律以宽仁爱人为根本原则。其二是司法者要善于把握看不见法律字面规定之后的立法本意,善于把握事件的真实本质,以此作出准确的裁判,不要被表象迷惑,不要为诉讼者争执所困惑,不要为虚情假意感动,体现无害的法律以柔克刚的特征,做到不以多加限制或强制为上,实现司法的艺术化和科学化的最佳统一。其三是要求执法者应当善于把握法治的精神实质,灵活执行法律,不怕事件的复杂多变,执法中要有耐心,逐渐取得民众的认可,不要急功近利,不要贸然行为,不要仓促作为。其四是要求监督者要坚持治病救人为根本原则,不以惩罚为上,实现监督活动的艺术化。
  (二)“无有入於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无为”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者善于把握法律的界限,不要搞法律万能论,知道法律有所不为,要懂得法治的精神胜于法律的教条。其二是要求司法者应当保持最大程度的中立,态度中立、行为中立,不去影响诉讼者的行为。其三是要求执法者应当善于不作为,不要过于积极作为,否则反而会侵害被管理者利益或自由。其四是要求监督者应当把握监督之度,重在建设防范机制,不该监督的事情绝不干涉,做到无为为上;该监督的事情应当及时、准确的监督纠正,此时必须有为。
  第二十六章 为道日损
  【原文】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 以至於无为;无为而无不为矣。故取天下者,常以无事;及其有事,足以取天下。
  【科学法理】“取天下者,常以无事;及其有事,足以取天下”,→{法治定理18}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可以是以法之“大道”取天下,即国家有为,社会无为。如果社会有为,则天下和平,世界大同(大德)。
  【证明】1、无为就是顺应人类自然、本然状态,意识混沌蒙蒙而有所系,无所动,不妄动,以静制动,也就是治天下者需要重视修养自己力量,以静为在,相对静止;有为就是意识指向明确,切合事物本身而行动,实践,顺应事物本然之态而动,动则足以治天下,以动而在,相对运动;2、无为还是有为决定于具体情况,需要动则动,需要静则静,无为、有为统一;3、所以,法治之“道”的“大德”表现在求于天下之大同,求世界之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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