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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三)

  第十六章 尊道贵德
  【原文】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复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科学法理】“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法治定理8}没有人性“公德”的法律就不是法律,也就没有法治之“道”可言。
  【证明】1、人乃万物之灵,也要尊“道”贵“德”。2、法治不朽的灵魂在于一切法治主体都信奉“大道”,以“德”行为人之至贵;3、所以,法治系统不可缺少人性“公德”之维度。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玄德”的法治之“德”,其一是就是立法机关要不断求“玄德”达“大道”,也即是要不断完善实行的法律,最大程度将宪法原则加以法律化,使宪法切实可信、可行。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高度重视“玄德”修养,培养自己立科学的万世大法的能力。其二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业“道德”规范内活动,不断加强机关职业“道德”建设,要有职业自律,不能仅仅以履行法定职责为限。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不断加强法哲学素养(求玄德),通达法治之“道”,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司法人员。其三就是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行政法制建设,领会法律精神(玄德),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要与上位法律冲突,不要因时空差异而导致法律实行的不同,最大程度保持法制的统一,以遵循宪法为底限(宪法是法律的玄德)。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保证自身要谙熟法律,保持良好的法治素养;保证执行法律与为民众服务的统一,不以法律害民,也不为具体情况所困而废法;法律不通,尊宪法宪法不通,遵法治精神。总之,不可显然不合情理而强行执法。其四就是监督机关要加强防范制度建设,以预防为主,建立治理腐败的长效机制,有效监督其他国家权力,保障及时有效救济一切侵权、越权案件,以法定权力和基本人权(主权)不受危害为原则。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更加严格修身、自律,以社会和谐,世界和平为己任,做正义的守护神,保持强烈的历史使命感。
  (二)“莫之命而常自然”,→{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莫之命而常自然”法治之“德”,其一就是要求立法机关自觉主动自主地顺应现实而立法;不要被动立法,不要应付现实需要而仓促立法。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自觉研习法律和法学理论,关注现实,预见事物发展趋势,及时自觉启动立法,不要待命而动,而是将立法工作常规化、科学化、理性化。其二是司法机关要独立自主进行裁判,不接受任何命令而只维护法治原则精神,依法办事;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积极运用自由裁量权乃至启动造法权力。对司法者个人来说,就是要无视上级命令(莫之命),只按照法律办案(常自然),对自己行为负责。其三是执法工作要变为一种常规活动,就是要求执法机关也要最大程度保持一种中立地位,不要随着执政官的改变而改变,不要随着执政官的意志改变而改变,上级机关违法的命令可以拒绝执行,也不能违背上位法和宪法而随意制订实施办法,要最大限度保持法制的稳定和统一。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也要保持这种执法素质,因为,行政工作是执法工作,不可随意妄为,不可惟命是从,对法律负责之后才是对上级负责,最终目的是为民众社会负责。其四是监督活动不可时紧时松,不可此紧彼松,而要保持统一稳定经常化;所谓警钟长鸣,教育预防任何时候不可松懈;同时要及时惩治不法行为,不可姑息迁就,不可粉饰太平。对于监督者来说,就是要保持简单、“自然”的监督态度,懂得监督工作的常规性、正常性的道理。
  第十七章 百姓之心
  【原文】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矣,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矣。圣人在天下,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
  【科学法理】“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法治定理9}法治的本质在于合“天道”,顺“自然”,应民心。
  【证明】1、“道”顺“自然”,民是“自然”一分子;2、法治主体是全社会成员,法治的本质是“合道”的;3、所以,“有德”的执法者应民心、合“天道”、顺“自然”。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法治之“善无差等,以德报怨”之“德”,其一是要求在立法者眼中,知道人有差别,但不是特权存在的理由,因此要有公平立法之心,这是司法公正、执法公正的前提;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立法机关没有权力制定特权法律,注意,这不是不关注特殊人群,而是保护善人,也同样保护恶人,做到立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法治以“德”报怨之“道”。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培养自身的大“道德”,也就是做到以怨报德,充满仁爱之心去从事立法工作。其二是要求司法者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人适用法律程序相同,诉讼人辩护机会均等,没有事实证据,恶人不可定其罪,善人不可有偏袒。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做到在法无规定,而生大恶之行,为维护法治信仰,可以突破既定法律,法官可以造法裁判。其三是要求执法机关可以突破法律规定,阻止恶行,维护宪法原则,注意依法办事的相对性。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要做到秉公执法,平等、同样依照法律服务于一切被管理者,无善恶之别。这里有个度,就是恶(现实)不可背离人性公德(基本传统),不可严重超越民众意愿(民心是基本限度)。其四是要求监督者(机关和个人)既不相信权力者的神圣性,也不相信民众的善良性,而应当做到铁面无私,公正监督,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程序相同,规则同一,限制不法的权力(利)运作,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减缩二者的张力、冲突,达到社会的最大和谐,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
  (二)“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遵循权力的法治“诚信”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做到立法可信可行,既不可完全因循守旧,也不可过于超前,使法制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应当保证利于司法,利于执法,利于监督。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要尊重民意,不为己私,关于自身利益事项不可参与立法,立法也要回避,也要接受监督;立法者必须是诚信者,是德高者,是知识渊博者,做到自信信人,以无所偏信达到有信于天下人;立法者要达到绝对诚信是法治的灵魂所在。其二是司法者(机关和个人)要准确使用法律,不可同样人事,因不同的时空而不同对待,必须保持高度的法制同一性,实现民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普遍、真实的信赖。其三是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严格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不可同样事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更不可同样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要区别对待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以促使被管理者积极守法,但不可对消极者法外惩罚或加以法外义务。其四是监督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和权利主体之间保持中立无偏,做到法律面前权力者和权利者平等,一视同仁,同样法律同样适用,同样事件同样结果,从而使权力者和权利者共同信服。所以,监督活动必须公开,将过程、结果同样公布于众,监督而无欺是绝对的,要保持最大的诚信,因为监督部门是最后、最外在的法治制度防线了。
  (三)“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活动遵循“为天下浑其心,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的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之时浑然忘我,好比君子似无我,持赤子童心,使民众无邪,使民众如柔弱天真的孩童,不可欺之,立法者要专注于法制科学本身而无视其他一切利益和干涉,达到法治的自然和谐精美真实至善的统一。其二是是要求司法机关无利益牵涉,司法过程无权力制约。对于司法者来说,就是要做到超然物外,似孩童天真无邪,也要视民众为无邪之孩童,做民众的表率,民众自觉守法,接受裁判,明确是非,唯其如此才可以做到司法公正。其三是要求执法者做好社会公仆,理应保持浑然之心,不可妄生奸邪,否则要承担法律失职的责任,因为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力。只有这样,执法才会与相对方平等,执法者才会尽职尽责,执法者才会最大限度降低执法过错,减少民告官。其四是要求监督者对权力者和权利者都要浑其心,视之如孩童,不可仰视有权力者,俯视权利人,而是要平等对待,保持同样的距离,做监督工作之“君子”。
  第十八章 不为而成
  【原文】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
  【科学法理】“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
  →{法治定理10}法治的“合道”性在于法理(法之德)的深刻、普遍、无所执着,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目的。
  【证明】1、法理是法治之“道”的体现。2、执法者要做君子(圣人),修养自己,充实智慧,求“道”之“德”,懂得法理;3、所以,法律可以发挥其最佳作用,实现法治最高境界,达到法治之下无为而无不为的目的。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不出户,知天下”,→{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出户,知天下”法治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者必须把握一种绝对性真理,它是具有不变性,不随时空变化、不随主体变化的不朽真理。这就是万世不易的人类社会之根本大法,这就是世界人权宪法的立法依据,这就是不朽的法治信仰。其二是司法者应当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实质,懂得万变不离其宗的道理,并加以应用于司法实践,即天下万事不过是非问题,是是而非非即可,不要司法复杂化,任何时候和地方都不可改变这个原则,要永远伸张正义,维护社会“人道”之公平。其三是执法权力法定,职责法定,人人明确,法制统一,社会自然达到“不出户”而得治的状态,这是一个方面;还有执法无为简单,也可达此结果;再有技术进步也可以达到这个效果。总之,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能力和素质,才可以公正高效实施执法行为。其四是监督权力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发生越权或滥用权力之时才启动的,这是一种宪法性权力(利)的保障机制。监督者是准司法者,享有最高的否决权。所以,好比“君王”之权,作用大而且不可变易,监督者因此可以实现“不出户”而定天下,实现权力与法制之“道”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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