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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原文】古之善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夫惟不可识,故强为之容。豫兮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俨兮其若客,涣兮若冰之将释,孰兮其若朴,旷兮其若谷,浑兮其若浊。孰能浊以澄静之徐清?孰能安以久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故能敝不新成。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夫惟不可识,故强为之容”,它告诉我们执法(广义)的艺术性。
  (二)“夫惟不盈,故能敝不新成”,它告诉我们法律的科学性,要求执法者(广义)不自以为在言说完全绝对之真理,懂得法治始终是开放运动发展的系统的道理。
  三、法律的功利性
  【原文】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
  【实践法哲学原理】
  “国家昏乱,有忠臣”,它告诉我们,国家乱固然需要法治之“道”,但这是法治的低级形式,法治在社会和谐的时候更加被需要。尤其是法制,实在是社会的骨架,否则就没有社会的制度文明了,人类还将会退回野蛮时代。法治就是这样维持着社会的平衡。法制虽然可能与发展的社会有些冲突,甚至制约着社会的盲目变化,制约着人(尤其是执法者)的意志,但却使人类更加理性、文明、真实、和谐,还将是人类社会保持永久的和平,消除争斗和战争的科学机制。
  四、法律的自然性
  【原文】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它告诉我们,理性是人的本质本性,非理性也是人的重要本性,有“道”之法中立处之,制约平衡合人本心,大家必信服口服而心悦之。律法贵简明,以自律自觉遵守为本,要求人的节制,帮助人节制自己,而不鼓励争斗,不求一味发展变化。所以,自然法是万法之宗,人定法不得违背自然法。而自然法的最高境界就是“有道”之法,返璞归真朴素之法,符合人情、民心的简单大法,是人人可以遵循操作也必须遵循的“大道”。
  (二)“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应当真诚自然,节制私欲,减少功利之为,才可以成为合格的执法者。
  五、法制的科学性
  【原文】善行,无辙跡;善言,无瑕谪:善计,不用筹策;善闭,无关键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故善人,不善人之师;不善人,善人之资。不贵其师,不爱其资,虽智大迷。是谓要妙。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圣人无弃人”,“无弃物”,它告诉我们,法治社会要求人爱万物自然,与自然和谐,也就是要求法治社会的主体是全社会一切成员,坚决反对片面的表达、维护统治者意志之律法,这种律法是“不道”的。
  (二)“善闭,无关键而不可开”,它告诉我们,法制建设要讲科学性,一切执法者(广义)都要重视社会运行的基本机制,这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任务。
  (三)“善人,不善人知师”,它告诉我们,法为善而不言,因为法本身就是“道德”的存在,没有这个大善本质,就没有法的存在依据。后人本末倒置,以律废德,实在可谓“虽智大迷”。
  第八章 执法要求
  一、法律责任
  【原文】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不可贪恋物欲。
  (二)“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它告诉我们,执法活动要有责任制,反对执法者终身制。
  (三)“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下同)应不以权力为上,执法过程中不可自以为是而带有任何偏见,只能对法律负责。
  二、执法(广义,下同)有信
  1、【原文】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犹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守信如一,不乱求变化是法律制度良性运行的本质要求。
  (二)“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它告诉我们,律法与“自然”一体相通,绝不强加于人,公民自愿遵守是律法的最高形式。律法外刚内柔,“自然”无偏,犹如天地之无私。
  2、【原文】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於人乎?故教从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乐得之;同於德者,德亦樂得之。同於失者,失亦樂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实践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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