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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二)

  五、自由的限制
  【原文】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不敢臣。候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人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於江海。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知止所以不殆”,它告诉我们,有所限制、有所自律,人才可达到真正的自由,这也是律法存在的必要性之依据。
  (二)“道常无名”,它告诉我们,“道”虽然精微,却无人可在其上。这恰如法的精神无所不在于社会,人不可不依靠它保证人的自由、平等、幸福、和谐,再无可其右者。
  (三)“候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宾”,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如坚守法治“大道”,追求人人都希望守法而得到大治文明的理性社会状态,那么社会将实现最终的有序、和谐。
  六、律法需要自律
  【原文】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强行者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它告诉我们,人往往难以自知,更难自制,“道”所以贵法,以助人自律。
  (二)“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它告诉我们,法治不可离人性“公德”,在于律法不可防一万,唯有人的自律是根本之“道”。
  (三)“知足者富,强行者有志”,它告诉我们,法治具有理想性,需要严格自律和法制的制约、防范结合。
  (四)“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它告诉我们,法治无所不在,又决不干涉自由,所以,不知律法不是可以非法行为的理由。具体法律制度可以发展、乃至废止,但法的精神是不朽的。
  七、礼仪的保障
  【原文】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仍之。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义,失义而後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也。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处其薄;居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它告诉我们,法律、“公德”、民意本质上都是“礼”的范畴,它们和人的本然存在的自由权利相比,都是祸害干扰因素,法治的精神是与人心相通、与自然和谐的,任何时候都不可抛弃法治“大道”而屈从个别的、暂时的、表象的法律、“公德”、局部民意,惟有这样才可以说是遵循了法治精神的本来“大道”。
  (二)“前识者,道之华而愚之始”,它告诉我们,社会上的诸多之“礼”(各种社会规范),其实都是法治的表象,一味追求“虚礼”是愚钝的做法。当然,“礼”的极致发展也可以达到法治的“大道”,但是却是绕了大圈子,还可能南辕北辙。也就是说,执法者(广义,下同)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法治的最高精神,需要时时处处事事把握法治的基本原则,当然,这是不容易做到的。所以,法学教育是终身的实践,执法(广义,下同)的技艺和艺术也是要终身追求训练的大事。
  (三)“是以大丈夫…居其实,不居其华”,它告诉我们,对执法者来说,要求其必须重视法制的实质,努力发现法制规律,重视执法的依据、过程,这是执法之本;同时也不忽视执法的程序,只是不要舍本逐末而已,不要只是贪求满足于形式的、表面的公平,而要力求达到实质的正义。
  第七章 法律性质
  一、法律的继承性
  【原文】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皎,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於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後。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名道纪。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名道纪”,它告诉我们律法的继承性、律法的历史性,以及人不可随意更改律法的道理,也同样不可随意颁行律法。这些都是非常专业化的、严肃的科学发展过程。律法不是什么执政者意志的表达,更不是统治者暴力统治的专政工具。
  (二)“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後”,它告诉我们,法的精神意象需要潜心把握,熟练的适用律法是一个较长的磨练过程,法治之“道”的实践对法律人的素质要求是很高的。
  (三)“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它告诉我们,法治的本质是“大象”之“道”,需要通过一种本质直观的方法发现、领会,可以意会体验,难以表达,但却是真实可靠的不变科学。法之“道”知其来,也知其去,体现了法制的继承与发展的统一性。
  二、法律的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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